今天上午,两个家伙起床后把手机卖掉,又换取了两百元钱。二人胡吃海塞一顿,骑着那辆破摩托,正在街上游荡,准备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据说,并没在他们身上和摩托车上搜出匕首或刀子。
这就有可能改变案件的定性,昨天我们在报案时,强调劫匪手持有刀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警方当时以“抢劫案”立案进行侦查。
由于未能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交通工具上发现“刀子”,这样如果二人不承认其昨天携带了刀具,则无法认定其二人的携带凶器的行为,只能追究其抢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抢劫罪的起点刑期是三年,而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抢夺行为只有“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且仅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你都敢抢,况且是为你提供过辩护服务的律师,简直太无法无天了,如果不对其施以重刑,我真的咽不下这口气!
难道朱子悦说了假话,劫匪根本没有刀子,他当时突然怂了,所以向我杜撰出歹徒有刀子的桥段。
下班时间到了,孙毛毛满面笑容的进来,道:“听说你受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