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百零一次求婚(204)

时间:2018-03-16 14:59:58 

此前由于唐主任亲自带队,跋涉数千里,奔赴河北取证,我方的证据充分,大家的信心满满,相信一定会为当事人取得最大化的利益。

王雷在安徽分身乏术,唐主任只好临阵换将,由孙毛毛出庭参加诉讼,挂他本人的名字,但临到开庭的前一天,他本人因为一场重要会议需要赴京,只好通知我作为执业律师出庭(孙毛毛正式执业证还没拿到,不能单独办理案件)。

这是一场非必要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如果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即构成“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本案原告虽有数十人,但案由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事实与理由一致,完全可以合并审理,但法院借口各原告的证据间有些许差异,坚持分别审理,并且为了方便原告,均在原告所在地的基层法庭进行审理。这样一来,我们不得不在未来的一周里,奔波于周边八个基层法庭。

对方的诉讼代理人是一名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全称叫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为了弥补我国基层律师资源的不足,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经行政许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不可否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在我国律师法律资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产生,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可以不通过司法考试,业务知识没有经过全面考核,总体上来说,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水平还是弱于律师的。

我方准备充足,诉状、举证目录,质证意见,代理词一应俱全的摆在台面上。令我十分惊讶的是,质证意见居然是提前就已经打印完毕的,而且明显是对被告可能举证的臆断,因为质证意见里猜测的好几条对方可能的举证实际上都没有出现,好在对方的举证完全在意料之中,这使得我们的庭审工作进行的相当轻松。

大师兄不愧是大师兄,他口若悬河、言之凿凿、出神入化的表现令对方代理人十分头痛,好几次张口结舌不知所云。眼瞅着败局已定,对方代理人在第三场庭审结束的时候就已经提出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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