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在接手该案时,本能的想到了王雷,他是“**专业户”嘛!突然又想到我们已经重新视若仇雠了,只好亲自办理了。说实在话,作为一名女律师,我内心是极其排斥办理这种案件的。
马桂宝的家属在此之前已经更换了三、四拨律师,每位律师都因为拒绝其无罪辩护的要求而被辞退。开庭在即,我仔细审查了案卷,觉得可以从“半推半就”上下手。首先,马桂宝虽然使用了暴力,但并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殴打和威胁,只是利用了男人对女人的天然优势。其次,被害人在此前的饭局、酒局和歌局中,有数次对马的暗示,这一点同行者均可以证明,比如,她多次向马表示自己住处的大床是如何舒服,如何适合**。最后,被害人被侵犯时在自己住处楼下,完全可以通过呼救的方式阻止被告人,但她并未有这样做,且其事后并未在第一时间报案,而是与被告人通话数次,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