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陈述中的假设,(1)和(2)中只有一个能适用于实际情况。同样,(3)和(4),(5)和(6),也是两个陈述中只有一个能适用于实际情况。根据陈述中的结论,(2)和(5)不可能都适用于实际情况。因此,能使用于实际情况的陈述组合是下列组合中的一组或几组:
(A)(1)、(4)和(5)
(B)(1)、(3)和(5)
(C)(1)、(4)和(6)
(D)(1)、(3)和(6)
(E)(2)、(4)和(6)
(F)(2)、(3)和(6)
如果(A)能适用于实际情况,则根据(1)的结论,凶手是男性;根据(4)的结论,受害者是女性;可是根据(5)的假设,凶手和受害者性别相同,因此(A)不适用。
如果(B)能够适用于实际情况,则根据有关假设,凶手与被害者有亲缘关系且职业、性别相同,这与各个家族的组成情况有矛盾,因此(B)不适用。
如果(C)能适用于实际情况,则根据有关结论,凶手是男性,受害者是个女性医生。接着根据(1)和(4)的假设,凶手是律师,凶手与受害者有亲缘关系,这与各个家庭的组成情况有矛盾,因此(C)不适用。
如果(D)能适用于实际情况,则根据(1)的结论,凶手是男性;根据(3)的结论,受害者也是男性;可是根据(6)的假设,凶手与受害者性别不同。因此(D)不适用。
如果(E)能适用于实际情况,则根据(2)的结论,凶手是医生;根据(6)的结论,受害者也是医生;可是根据(4)的假设,凶手与受害者职业不同。因此(E)不适用。
只有(F)能适用于实际情况。根据有关的结论,凶手是医生,受害者是男性医生。于是根据(6)的假设,凶手是女性。接着根据各个家庭的组成情况,凶手必定是贝蒂。(2)的假设则表明,受害者是杜安。而且,(3)的假设和(2)、(6)的结论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