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有个强盗,因抢劫被逮送官府,按刑律要判死刑,于是,他家里的人用重金请了一位讼师帮忙。
那讼师见状纸上有“该盗大门而入,白昼行劫”几个字,便冷笑道:“有了,有了。”于是提笔在状纸上添了一点,并在衙堂之上为强盗辩护。
你知道那狡猾讼师改了案卷上的哪个字?在衙堂之上又是怎样为强盗辩护的吗?
刀笔讼师将“该盗大门而入,白昼行劫”中的“大”字添上一点,改为“犬”字,并在公堂之上为强盗辩护道:“原状写明,犯人自犬门而入,犬门者,狗洞也,故该犯称不上强盗,只能是个小偷而已,焉有死罪?”
县令一看案卷,发现果真如讼师所言,于是从轻发落,将斩首改判为牢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