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毛井向好友尹文成借了20万元,盘下了一批鞋子,在鞋城开了家鞋店。本以为鞋店生意会很好,不承想盘下的鞋子样式老旧,销售很不理想。
尹文成见状,担心自己借给毛井的钱打了水漂,就催着毛井还钱。毛井也没多说,将之前卖鞋赚的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打给了尹文成。
到了冬天,见毛井的鞋店经营状况还在恶化,尹文成就再一次催促他尽快还款。无奈之下,毛井只好把门面转了出去,得到了转让费15万元。
毛井拿到转让费后,将其中的10万元还给了尹文成。还钱之前,他让尹文成写一张收条,说:“尹哥,上次我通过银行转账还了你5万元,你还没给我写收条,加上今天给你的10万元现金,你就一并给我写张收条,就写‘今收到毛井還款15万元整’吧!”
尹文成听毛井说得有理,就痛痛快快写了张收条,上面写着:“今收到毛井还款15万元整,尹文成,2017年12月6日。”
又过了一段时间,见毛井还不来还剩下的5万元,尹文成又去找了一趟毛井。听说尹文成来要钱,毛井假装很吃惊,说:“尹哥,我问你借的20万元已经还清啦。”
尹文成一听急了:“你只还了我15万元,还有5万元未还哩。”
毛井狡辩道:“我通过银行转账还给你5万元,又当面给你15万元现金,收条上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啊。”
尹文成没想到毛井会耍赖,气得两眼冒火。无奈之下,他只好将毛井告上了法庭。
法庭辩论时,双方对收条记载的15万元的构成各执一词。尹文成说,收条上的15万元,有10万元是毛井当天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自己的,另外5万元是自己对毛井先前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确认,是毛井要求自己在收条中一并写入的,实际当天只还款10万元。毛井则辩称,收条上清清楚楚地写着“今收到毛井还款15万元整”,“今”就是指2017年12月6日,这一天自己一次性给了尹文成现金15万元,另外5万元是上次银行转账给的,合计是20万。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尹文成的说法与收条内容“今收到还款”不一致,且并无其他有效证据印证,故难以采信。另外,毛井的门店转让费确实是15万元,尹文成也没法证明毛井只还了其中的10万元,而不是15万元,即毛井有支付15万元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收条有效,驳回了尹文成的起诉。
听了法院的判决,尹文成欲哭无泪,没想到一个“今”字,就把自己5万元的债权给抹杀了……
律师点评:
这个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故事中的毛井向尹文成借款20万元开店卖鞋,这点双方均无异议,但后来由于毛井经营不善导致关店还钱,对于两次还款的金额,毛井称第一次还了5万元 (这一点双方也无异议),而第二次毛井称转让门店的15万全还了欠款,且有借条为证(今收到毛井还款15万元整)。针对毛井的表述,尹文成表示第二次只还了10万元,另外5万元是第一次的还款结算在第二次中,那么,尹文成就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因为从字面分析,这“今”字的意思就是今天收到的款项。如果不能举证,则败诉是必然的。
(题图:张恩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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