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是个塔吊司机,在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工地工作。这天上班,益民操纵塔吊转向时,突然发现围墙外面冒起一股浓烟,紧接着,就听到有人在大喊:“仓库着火啦,快来救火!”
益民知道围墙外面是纸箱厂仓库,纸箱易燃,一旦火势蔓延,后果不堪设想!来不及细想,益民果断停下手中的活,下塔吊去救火,同时,他还大声招呼工友们:“纸箱厂仓库着火了,大家快去救火啊!”
益民和工友们迅速翻过围墙,有人找灭火器灭火,有人拧开水阀门喷水。不幸的是,益民在奋力救火的过程中,被高处掉下来的重物砸伤了胳膊。幸亏消防队员及时赶到,把益民送去了医院进行治疗。
经检查,益民左胳膊骨折,在医院治疗了半个月后才回家靜养。都说伤筋动骨一百天,三个月后益民的胳膊才痊愈,在这期间他共花费了7600余元。
事后益民请求公司认定工伤,给予工伤待遇,但公司却认为:益民是擅自离岗才受的伤,这次受伤既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也不是在工作地点,所以这与公司没有一点关系,不能构成工伤,公司负责人还建议益民去研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难道益民因救火受到伤害,真的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律师点评:本故事涉及的法律问题,即职工在工作场所之外救火而致伤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故事中益民的行为显然符合上述法定条件,虽不是工伤,却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规定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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