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不了的“漏”

时间:2020-09-03 09:54:16 

李锦

张军想买房子,可他跟老婆在各个房产中介转了两三天,也没找到满意的房子,不是价钱太贵,就是地段不合适。

这天,张军和老婆刚从一家房产中介里出来,一个小伙走过来,怯生生地问:“叔叔,您想买房吗?我家里有一套,还是毛坯房,价格从优,要不要去看看?”张军看这小伙不超过二十岁,随口说了一句:“你一个小孩儿,能卖什么房子?”

小伙见张军不当回事,一本正经地解释道:“我已经二十岁了,我妈妈得了重病,爸爸在医院里陪她。为了给妈妈看病,我家才着急卖房子。”看小伙说的不像假话,张军就让小伙带他们去看房。

看过房子,张军和老婆对房子各方面都十分满意。接下来就是谈价钱,张军故意挑了房子的一些小毛病,然后询问小伙房价,想杀杀价。

小伙想了想,说:“因为家里急着用钱,便宜点卖给你们,一口价,100万。”张军怀疑自己听错了,平心而论,根据这几天他了解的行情,这房子没有150万拿不下来,小伙肯定不懂行情。于是张军问道:“你爸呢?我想和他谈谈。”

小伙急了,忙从挎包里拿出一本房产证,说:“卖房子的事,我完全能做主。您看,房产证上是我一个人的名字。”张军接过房产证,仔细看了看,无法确定房产证上的“王前”是不是小伙的真名。小伙见张军迟疑不决,他又拿出身份证让张军过目。

身份证、房产证都看到了,这个“王前”就是房子的主人。要是能用这个价格买下这套房子,真是捡了个大“漏”。没等张军开口,老婆急不可耐地说:“咱们什么时候签合同?”王前拿出两份售房合同,兴奋地说:“现在就可以签,不过,为了避免双方反悔你们得先付5万元定金。”

张军要求王前在合同上再加一条:“如王前反悔,须赔偿张军50万元。”王前爽快地答应了他的要求。付定金,签合同,约定三天后付清尾款,一切办妥,张军和老婆高兴坏了。高兴之余,老婆有些担心:“这么便宜,人家会不会反悔?”张军自信满满地扬了扬手中的合同,说:“咱有合同,小伙要是反悔,得赔偿咱们50万元,他家急等着用钱,不可能反悔的!”

一周后,张军两口子如约去付尾款,可和他们碰面的,却成了王前的父母。他们执意不認合同,说孩子在网上赌博输了钱,瞒着他们偷偷卖房。房产证上虽是儿子的名字,但他不能做主。

张军去了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他,虽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房产交易总价只有市场价的70%,明显不合理,合同可以撤销。无奈之下,张军不得不把捡到手的“漏”还了回去。

律师点评:

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达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故事中,张军与王前所签合同虽有效,但价格存在“显失公平”情况。当然,撤销前提是,必须由已经成年的王前作为产权人本人依法提出撤销才行,其父母无权撤销。如果造成了张军一方经济上的损失,也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稿编辑:陶云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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