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风波

时间:2020-09-06 10:55:02 

王秀申

最近,槐树屯的孙某准备结婚,未婚妻娘家只收了他三万元彩礼,婚房方面,说是把原来的旧房子装修装修就行,不过提出一定要买一辆新车,为了方便出行。

孙某二话不说,满口答应。待双方商定了婚礼吉日,他便花了16万元买了一辆轿车。

可能是4S店给保险公司透露了孙某的信息,这天,孙某刚刚提到车,就一连接到了三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他们给的优惠一家超过一家,目的就是希望孙某购买自家公司的保险。

孙某想,反正买了新车都得投保,于是就在三家保险公司中选择了一家投保。当天上午,孙某就到这家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孙某刚办完手续,就接到了朋友打来的电话。朋友在天台山景区上班,邀请孙某到天台山去玩,说是祝贺他买了新车。

孙某买了新车心里自然高兴,而且保险手续已经办妥,于是就开车接上了未婚妻,两人直奔天台山景区。

几个朋友玩到下午,免不了得喝上几杯。酒足飯饱后,朋友把孙某及其未婚妻送出酒店。孙某走到车前径直去拉车门,未婚妻立马制止了他,严厉地责怪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你又想犯老毛病呀!”

这种情况下,孙某只好尴尬地对朋友们说:“瞧这事弄的,还没结婚提前成了‘妻管严。”接着,他又对未婚妻说:“老婆,你来开!”

于是,未婚妻坐上驾驶位,孙某知趣地坐到了后排。

孙某的未婚妻很早就考取了驾照,不过平时开车不多。她牢牢地把握住方向盘,车子稳稳地跑了起来。俗话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当她驾车横穿十字路口的红绿灯时,虽说已经降速,但还是撞到了一个骑电动车的老人。

事情解决后,孙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得到的答复却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在保险生效之前,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这下子孙某犯糊涂了,明明自己是上午投的保,下午发生了事故,怎么事故发生的时间就跑到了保险生效之前呢?再一细看保单,一切都明白啦!

原来,孙某投保这天,保险单的打印时间是“2020年3月23日上午10时28分”,而保险单上却写道:“保险期限为2020年3月24日0时起,至2021年3月23日24时止。”这样一来,可不就成了事故发生在保险生效之前了吗?

可是,保险公司的这种说法和做法真的对吗?

律师点评:

本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然而作为保险人,用附条件形式将合同生效时间推迟而免除自己的责任,自然也必须明示和告知,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故事中,保险公司显然并未明示和告知,所以,其约定的“签字和生效时间不一致”免责条款当属无效,且仍要承担孙某投保车辆的保险赔偿责任。

(发稿编辑:曹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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