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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罚(8)
应当承认,秦帝国以法律繁苛著称于世,这是事实。《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发现,亦证明了这一点。
然而,一个令人诧异的现象是,这些繁苛的秦律不仅与张家山汉律有许多一样的条文——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的三座西汉初年古墓,出土了大批汉简,史界称“张家山汉简”,其中有著名的《二年律令》。
而且与“一准乎礼”的唐律也多有对应之处。
著名学者梁治平先生认为,“秦汉之法即使‘纯本于法家精神’,内中亦有许多基本上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不但表明儒法两家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而且也表明了它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特别表明了汉民族于秦汉两朝数百年间,为完成历史转变,共同建构新价值体系所作之努力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梁先生眼光如炬,他肯定了秦帝国或者说秦始皇为“建构新价值体系”而作出的不懈努力。
这里所说的“新价值体系”当是指周朝的礼崩乐坏之后,秦帝国用法的思想来重建社会新秩序。
这是只有不世之雄才可以做到的事。
秦始皇做出了这样的努力,我们理应给予礼敬。
而《云梦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之间的“统一性”与“连续性”说明,秦始皇的立国理念和理想,在后世,至少在汉时,得到了有效地继承和发展,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前文已述,秦人并非一根筋地全靠冰冷的法律条文来重建社会新秩序,却是也用文质彬彬的儒家,也同样看到儒法兼用的重要性。只不过秦是主张以法为主,以儒为辅;西汉则“德主刑辅”(董仲舒)而矣。
比如曾为帝国的统一奠定不朽之基业的秦惠文王(公元前337-公元前311年在位),他就说过这样一句话:
“毛羽不丰满者,不可以高飞;文章(指法令)不成者,不可以诛伐;道德不厚者,不可以使民。政教不顺者,不可以烦大臣。”
秦惠文王就特意指出了执政者人品模范的重要性。
绍承前绪,秦始皇的刻石,亦体现了儒的用世。
因此,我同意如下的观点:
秦之亡,并非亡于法律繁苛。
就说是,所谓“秦为乱政虐刑,残灭天下”(《史记·张耳列传》)、“置天下于法令刑罚,德泽亡一有”(《汉书·贾宜传》)、“法令烦惨,刑罚暴酷”(《汉书·晁错传》)之类,应当看作是西汉时人鉴古知今的需要,并非全出于理性的分析。
尽管其出发点是好的,满心希望并且祝愿大汉帝国不要重蹈秦之覆辙,但结合秦帝国的审判制度稍作观察,我们就会发现,这些言论明显带有浓烈的愤青倾向,而且对于秦帝国覆亡的原因,也没有分析到点子上。
《云梦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之间,关于律法的某些对应之处,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秦帝国为建立未来新世界,曾颁部过二项影响巨大的法令——“挟书律”和“妖言令”,后人将之批得体无完肤,恶名难拂。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就是这二项臭名昭著的法令,前者直到汉高祖的儿子汉惠帝当政时期才废除,而更为臭名昭著的后者,直到吕后当政时期才废除。
由此,我有一个推测,鉴于汉初纷繁复杂的局面,刘邦亦需要这二项法令作搭手,帮忙维持汉初政局的稳定。
因此,我认为,秦始皇不只是一个毅志坚强、手段强硬的政治家,同时还是一个目光远大、智略不群的哲学家,其法儒兼用、以法为主的哲学实践,对后世之影响既深且巨。
当然,从古至今,只要是一种制度,不管当初始作俑者考虑得如何周到,设计得如何精密,总有其不合理的地方或者不周到的地方,随着时异事迁,此种不合理性或不周到之处就会逐渐暴露出来。
运气好的,遇到有手腕的子孙,因时制宜,重振旗鼓,是为中兴之主。运气不好的,出个把只懂得吃喝玩乐的主,且不说修修补补,却是火上浇油,大好江山也只好供手送了人去。
周朝的封建制是这样。
秦帝国的法理思想也是这样。
“封建制”的出发点接近于“性善说”,兄弟维城,众星拱月,大家帮忙看着点家业,大家也就能吃香的喝辣的。
可是到头来,天不遂人愿,互相之间却打得一蹋糊涂。
“法理思想”接近于“性恶说”,是对“封建制”的反叛,主张用严密的规章制度而不是出于良好的意愿,来匡范人事行为。
问题是,再好的规章制度都得靠人来执行。
秦始皇没有对六国勋旧给予足够的重视,从而遗下了六国复辟的可能在先;他没有料到自己会早死,从而遗下了赵高上下其手的可能在后。
这一先一后,就如军事上的内外夹击,终于把帝国击成无可挽回的粉碎。陈胜、吴广不过是引爆的由头罢了——我们在下面会重点阐述这个问题。
结果是,帝国的法理思想是留下了,但秦帝国却没能留下足够的印迹,最终成了始皇陵坟头的一抔土,伴随柳絮纷飞,供后人凭吊罢了。
“千年事往人何在,半夜月明潮自来”,读这段历史,我总是做如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