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证词:我眼中的秦朝(39)

时间:2016-09-11 01:49:21 

[正文]排查反革命(1)

有点扯远,下面继续秦始皇的旅程。

公元前218年,张良在博浪沙一击,这分明就是危及最高领导人安全的刺杀行动,《史记》却轻松地表述为“为盗所惊”。

明明是刺客,却说成是“盗”,这是为什么呢?

这个话题说来话长,简而言之就是,在秦律的话语中,盗有二种意思,一是指被称为盗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指对此种行为的处罚依据——盗罪。

前者又可以分为二种。一是指普通的偷盗行为,比如盗人牛、马、羊、猪、衣、丝、钱币、桑叶,还有占骗孤寡,盗人祭具、印信,盗移界碑界石等等,此一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所受到的惩处也相对较轻,因此称凡盗。

第二种就是所谓的强盗,此种人或单独行动,或团伙作案,以暴力手段,强抢民财,乃至害人性命,其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严重,因此被列为从重打击的对象。

秦律在打击这些强盗行径时,又细分为二类:一是五人或五人以上的团伙作案,执法官的量刑标准是重中之重。比如《法律问答》就说,五人盗,既使五个人合起来总共只偷得一钱,也要“斩左趾,又黥以为城旦”。

这“五人或五人以上”也即是界定群盗的标准。就是说,秦汉史书中所说的群盗,其人数必须是五人或者五人以上。所以有这个界定,据学者研究,是缘于当时实行五名壮丁组成的“五”邻保制而来的。

二是五人以下,量刑标准是重中偏轻。比如《法律问答》又载,不盈五人,盗钱过六百六十钱,也只是黥劓以为城旦。

现在事实就清楚了,司马迁关于“为盗所惊”的写法,其实是“秦律”的一种折射,即指出了其行为性盗,又指出了其行为结果,可谓一语双关。

就是说,对于张良的这种“强盗”行为,“秦律”是适用“盗律”来量刑的。

帝国政府并不把他看作是反叛势力。

下面回到正题。

关于张良的这起刺杀事件,有可能对秦始皇造成某种心理阴影或心理负担,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将有机会见识到这种心理阴影或心理负担的可怕的血腥效应。但在这一次,应该承认,对秦始皇的行程并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于是,皇家车队依然喧赫地前行,沿上一年走过的路线,继续东进,再次到达之罘和琅邪。在之罘,秦始皇依然有心情做他的碑刻。

短暂的停留之后,车队从琅邪出发,折向西北,沿漳水河谷到达上党郡(山西长治市,史家多指长子县,不确,因为至西汉时,上党郡治才移到这里)。

上党郡,当年可是秦、赵中盘鏖战的关键所在,著名的长平之战即发生在这里。秦始皇算是踏寻了一回古战场。

而后,车队顺利回到咸阳。

公元前217年(秦始皇三十年),这一年秦始皇难得清静,基本上窝在家里,哪也没去。

他需要有一段心理空间,来消化这几年来回奔波的所见所得、所思所想。

下一年,即公元前216年,他又闲不住了,结果又出事了。

事实证明,反秦势力,并不是你无视,他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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