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由官府最早开办的药店是宋代设置的卖药所。
北宋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宋神宗下令在京城汴梁(今开封)设立“卖药所”,由朝廷经营成药专利的买卖。卖药所隶属太医局领导,其职责是将民间有显著疗效的药方,经过加工制成丸、散、膏、丹等成药出售。
卖药所开办后,严格管理,讲究药品质量,按方加工炮制,推广使用成药,价格也低于私商,夜间还派人轮流值班,给群众带来了方便,官府也获得了成倍的利润。
在这种情况下,卖药所有了较大的发展。到了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汴京的卖药所即增加为5所,生产和销售药物的机构也开始分家,专门设置了两处炮制加工、制造药物的作坊,被称为修合药所。随后,官办药店在全国逐渐普及。卖药所普及后,朝廷认为其名称与爱民利物之意不合,又下令改名为“医药惠民局”,修合药所改名为“医药和剂局”,并将其从太医局独立出来,改由太府寺主管。
南宋建立后,将“医药惠民局”改名为“太平惠民局”,并对《和剂局方》作了多次重修,后改名为《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载方788首。每方除详列主治症候和药物外,对药物的炮制加工、制剂也有详细说明,成为一本很有价值的方书。现在一些常用的著名方剂和中成药如四物汤、四君子汤、逍遥散、藿香正气丸、苏合香丸等均出自该书。
和剂局配制的药物由惠民局出售,主要为成药,也有炮制的中药饮片。遇有疾病流行和灾荒时,他们还施赈灾药品救济贫民。
南宋后期,随着朝廷政治的腐败,官府开办的药店也日趋衰退。
选自《民族医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