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居甲醛超标法国房客状告中国房东

时间:2017-02-17 06: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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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法国的stephaneleroux先生有个中国名字叫作石林,这位被法国公司派驻上海工作的青年才俊,在本市花木葱茏、环境宜人的中远两湾城租赁了一套房屋作为自己在上海的"新家"。可就是这套新居让石林最终走进法院,提起了本市首例"法国房客状告中国房东"的环保诉讼。

纠纷的来龙去脉还得回溯至2002年6月,石林在看房后欣然与房东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02年6月14日到2003年6月13日。租金为每月人民币3800元。合同签订后,石林支付程先生两个月的租金及保证金各7600元后入住新居。可几天后,石林便觉得身体不适,不仅眼睛疼痛而且头晕恶心,浑身乏力。直觉让他对房屋内散发的古怪气味产生了怀疑。经联系,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为石林检测了新居的空气质量,结论令石林非常惊诧和担心:室内空气中甲醛已超过国家标准,而甲醛可导致人体肺功能、免疫功能异常,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石林即刻向程先生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后者未允。石林只得决定暂时搬到朋友家居住。

7月10日,石林到本市普陀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退还已付租金及保证金等。对此,程某以看房时石林从未提起空气质量问题,如今却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予以拒绝,协商不成,双方矛盾渐起。由于无法居住中远两湾城的房屋,石林在同月19日和他人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同时,为了取证,他再次委托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进行空气质量检测,出具了正式检验报告,结论为:租赁房屋卧室、客厅空气中甲醛浓度不符合gb50325-2001卫生标准。8月14日,石林和程先生办理了退房交接手续。随后,石林以程先生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其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

一审裁决仅退还保证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林与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合同订立人均应按约履行。程先生作为出租人,应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石林,并保持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即居住使用,而根据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作出的检测结论,讼争房屋内存在甲醛超标的现象。石林据此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正当,程先生应当返还石林相应的保证金。

但对于石林要求退还两个月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则以石林在此期间未脱离对租赁房屋的控制为由予以驳回。据此判决:一、双方租赁合同于2002年8月14日解除;二、程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石林保证金。

石林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退还租金,但7月3日其正式要求解除合同之前的租金愿意承担。程先生则提出他对检测方法及检测结论尚有异议,石林在租赁两个月后就提出终止合同,构成违约。要求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卢薇薇面对这起并无先例可循的新颖案件,针对其中"甲醛是否超标"、"检测机关有无资质"、"究竟哪方违约"、"租金是否应该返还"等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事实探讨和深入的法理研究。同时,就本案召开专家学者研讨会,以拓宽思路,汲取精华。一方面,她详阅卷宗,洞察关键,准确掌握案件事实。为了进一步核实本案中检测单位的资质、技术参数和检验报告的效力,在非典肆虐的5月,卢薇薇与位于上海市疾病控制中心的预防医学研究院取得联系,并先后走访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获得了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为认定甲醛是否超标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针对这起新类型案件中的层层法律争议,卢薇薇深入思考,仔细研究,并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研究文献以及相关资料,拟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构建了清晰的审理框架,理清了复杂的法律问题。经过充分细致的庭前准备,2003年5月9日,"法国房客诉中国房东租赁合同案"二审正式开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合议庭引导下,围绕争议焦点各抒己见,针锋相对。整个庭审节奏紧凑、重点突出、有条不紊。

第一,关于讼争房屋内甲醛含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的问题。程先生认为,其一,装修房屋的建材购自于著名的正规商场,房屋装修完毕后过了半年才租给石林,且新装修房屋中甲醛超标现象相当普遍,并非个人的责任;其二,怀疑检测部门的资质和结论的科学性,甲醛超标的临界标准应为每立方米0.1毫克,即使按照检测报告的数据,房屋仅轻微超标。

程先生言之凿凿,端坐在审判席上的卢薇薇不动声色,这个问题是本案的基础事实之一,程先生虽列举不少理由,但其观点是否成立依然取决于检测报告的有效和准确性。针对这点,卢薇薇向被上诉人程先生进行了如下询问:

问:怀疑预防医学研究院的资质和结论的依据?

答:石林和第一次来检测的吕医生是朋友。

问:有何证据证明这点?

答:我没有办法证明,是石林说吕医生是他朋友的。

(石林表示,他并未说过。而且他6月刚到上海,与吕医生不可能是朋友。)问:认为超标的标准是每立方米0。1毫克,有何依据?

答:报纸上看到的。

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上海预防医学研究院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该研究院具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认证合格证,对空气中的甲醛含量有检测资格,并可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根据该院检测报告,租赁房屋中客厅内甲醛浓度均值为每立方米0。18毫克,卧室内为每立方米0。22毫克。

本院审理中,经进一步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咨询,甲醛浓度限量应为小于等于每立方米0。08毫克。本案中,讼争房屋空气内甲醛含量已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关于究竟是哪方违约的问题。石林认为,程先生提供的房屋经检测已确证甲醛超标,根本无法居住,违约责任显然应由程先生承担。程先生则认为,其一,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空气质量要达到什么标准,石林曾多次实地察看房屋并仔细研读合同,从未提出过甲醛超标的问题;其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原本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而石林只租赁了两个月便提出终止合同,才是真正的违约。

双方似乎都言之成理,而这个法律争议正是卢薇薇深入研究、仔细考虑过的问题,此时,她胸有成竹:根据《合同法》"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规定,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并对租赁物负有瑕疵担保的责任,包括保证租赁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本案中,根据石林与程先生的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居住使用,且按照合同约定,程先生应将"房屋附属生活配套设施在良好的状态下,出租给石林居住使用"。然而出租房屋内甲醛含量超标的事实显而易见,长期居住会给身体健康带来一定危害,并不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不具有应有的使用价值。因此,程先生作为出租人提供的房屋标准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未依法履行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程先生认为石林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的观点显然也是缺乏依据的,《合同法》已有明确规定: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石林作为承租人,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鉴于双方实际到2002年8月14日才对房屋进行交接,应认定合同自该日起解除。

第三,关于租金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这也是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石林认为,其一,由于和程先生协商退租事宜未成,故需对室内空气进行测量并取得正式报告,且另行找房居住也需有一定时间,故仍留着钥匙;其二,房屋空气甲醛超标,已不适合居住使用,即使本人不住,也不应租赁给他人居住盈利,程先生应当退还收取的相应租金。程先生认为,出租房屋时从未向石林隐瞒过情况,石林直到两个月后的8月14日才交还钥匙,自然应支付两个月的租金。

合议庭宣布:将在评议后作出结论。

卢薇薇将自己对这个法律问题的观点向合议庭作了汇报,她认为:租赁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租金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对租赁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对价,与出租人提供符合约定房屋的义务具有对等性。本案中,由于程先生提供的租赁房屋自始存在甲醛超标的问题而不适合居住使用,如果石林仍然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居住使用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显然有悖于民事行为公平合理的原则。

本案租赁合同订立之初,双方对租赁房屋内甲醛超标的情况并不明知,但石林自知道租赁房屋甲醛超标后,即与程先生交涉,而后者未能尽到出租人的注意义务,对甲醛是否超标未予核实,并对石林提出的解除合同、返还租金的请求不予认可,以至于石林为取得正式报告,委托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对租赁房屋再次进行检测。纵观案情发展,程先生既对租赁房屋内甲醛超标负有完全责任,亦对双方最终于8月14日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负有责任,他无权要求石林承担两个月的租金。考虑到石林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计至7月3日的租金,该行为是石林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确认,据此程先生应返还石林其余部分的租金。

卢薇薇精到的观点见解和严密的论证说理,得到了合议庭审判长和成员的一致赞许。

由于石林和程先生均坚持各自的观点,调解无法达成。合议庭认真评议后就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上诉人石林与被上诉人程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房屋内甲醛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石林依法有权解除合同。由于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程先生,故其无权要求石林支付租金。原审法院以石林实际控制租赁房屋为由,判决对石林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请不予支持,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据此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二、撤销原判第二项;三、程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石林房屋租金(扣除石林自愿承担的部分)及保证金。

判决后,石林感慨万千:法官终是正义的使者,中国的法官,我钦佩!程先生虽然有些沉默,但表示合议庭法官的敬业精神和法律素养令人佩服,他服从法官的判决。

本市首例"法国房客状告中国房东"的环保诉讼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留给人们的,也许是更深层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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