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岛礁也是如此。那些远离本土、无人居住的争议岛礁,邻近国家对其所有权并不重视(军事要塞除外),一般属于次要国家利益。可一旦被发现附近海域有重要经济资源(化石能源、矿产资源等),则有可能升级为一般利益乃至重要利益,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制度的建立加剧了这种升级,但一般很难达到核心国家利益的程度。国际海洋机制的确定与维护,历史上多是大国起主要作用,如大陆架制度、海洋航行自由制度。国际海峡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更是冷战时期美苏合作创造出来的一个概念。
但在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酝酿与制定的过程中,中小国家通过抱团用力的方式,在某议题上也发挥了主要作用,如群岛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海底资源共享制度、领海从3海里扩大到12海里等。《公约》被称作海洋宪法,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依法获得了大量的海洋综合利益。
永暑礁位置示意图
对大国来说,国际海洋机制可能是某些部门的核心利益或关键利益,如美国海军就把全球航行自由列为自己的核心利益或核心价值。不过,这在美国国家利益中则很难说达到了核心利益的程度,所以美国可以让自己长期处于“不批准《公约》但尊重其理念”的状态。对中国来说,海洋利益越来越多,国际海洋机制来获取与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必然途径,不同的海洋机制可能是次要利益、一般利益乃至重要利益,但不大可能达到核心利益的程度。
国际司法与仲裁是国际海洋机制的一部分,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大国的立场基本上是:低敏感度的功能领域(如捕鱼权争端)可以参与并接受国际司法与仲裁,但在高敏感度的领域(如岛礁归属、海洋划界、海洋刑事犯罪)则持慎重甚至不参与的态度。美国1985年1月退出“尼加拉瓜诉美国案”,后来通过“签署双边豁免协定”替代“加入国际刑事法院”都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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