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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赔偿
两次立法赔偿战争受害者
联邦德国成立后,赔偿主要对象从政府转向了民间的战争受害者,希望借积极赔偿重建德国的国际形象。1948年以色列建国之后,向德国提出了赔偿诉求。虽然此时联邦德国也尚未从战争的废墟中恢复过来,但当时的阿登纳政府仍积极回应。1951年9月。
阿登纳向国际社会正式宣布,联邦德国政府愿对纳粹政权犯下的罪行承担责任,愿意对以色列和犹太人世界进行赔偿。1952年,德以双方签订了《卢森堡条约》。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规定,联邦德国向以色列政府支付价值30亿马克赔偿,向犹太人“要求赔偿联合会”支付价值4.5亿马克的赔偿用于救助世界各地遭受纳粹迫害的犹太人。
支付赔偿的年限为12到14年。德国最终不折不扣地执行了条约,1966年赔偿正式完成,促进了以色列经济的起飞。在此期间,德国通过了两部法律来保障赔偿依法进行。1956年德国通过了《联邦赔偿法》,个人赔偿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承担。1957年联邦议院又通过了《联邦财产返还法》,为战争受害者通过德国法庭收回自己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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