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带病投保应事先告知

时间:2015-01-29 21:17:17 

.2008年,小张为其母亲冯女士投保了8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交纳了首期与二期保险费用共计3.5万元。

2.次年,被保险人冯女士因病治疗无效死亡,医院在死亡通知书上注明的死因是:(1)高血压;(2)帕金森氏综合症;(3)肺部感染。

3.小张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其保险金20万元。

4.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冯女士早在5年前就患有帕金森氏症及动脉硬化等疾病,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于是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说法:

投保人应对保单上填写的告知内容负责,告知是指询问下的告知,投保单上的提示及告知事项和声明事项就是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投保人据此如实回答就是询问下的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保险人未口头询问为由而不如实告知就足以认定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由此必须承担告知不实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内部的核保标准也是本案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当是由保险人确定的。

本案中,被保险人患有帕金森氏症多年,投保前多次入院治疗,按照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定是不能承保的。因此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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