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和《合同法》第188条和第192条的规定表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而其余的赠与行为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即自协议诺成时生效,即产生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此时,赠与的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作为重症白血病患者的肖婷收到社会各界的慷慨捐赠,且赠与合同已完全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她有权支配受赠物,且该赠与行为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肖婷的捐款转赠行为只是她依法处分财产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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