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订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本条款所称被保险人应为在购买文化演出、体育赛事门票时实际支付门票款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如下原因导致门票使用者无法出席提前订购了门票的文化演出、体育赛事时,对于被保险人所支付、且不予退换的票款金额损失,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赔偿,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额度为限。
(一)在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当日之前15天内,门票使用者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身故或遭遇意外伤害(见释义第1条)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释义第2条)导致必须住院治疗;
(二)门票使用者或其配偶因妊娠并发症,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出席原定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
(三)在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当日之前2天内,因火灾、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地震、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或者因盗窃或抢劫造成其日常居住地(见释义第3条)的室内家庭财产(见释义第4条)损失,致使门票使用者无法出席原定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
(四)门票使用者意外失业(见释义第5条);
(五)在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当日之前7天内,门票使用者因临时职业培训或出差安排,致使无法出席原定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
(六)门票使用者遭受未能预计地被强制性隔离;
(七)在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当日,门票使用者所乘坐的前往文化演出、体育赛事所在地既定航班(航空公司对外公布的班期时刻表上列明的该航班到达时间须至少早于已预订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时间4小时以上)的取消或延误达4小时以上;
(八)在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当日,门票使用者所乘坐前往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场地的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第6条)意外停运或延误达1个半小时以上;
(九)在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当日,门票使用者在自驾前往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场地的必经路途中,因大规模临时交通管制或恶劣天气(见释义第7条)导致交通瘫痪;
(十)在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当日,门票使用者自驾前往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场地的途中,车辆意外抛锚须救援公司救援;
(十一)在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当日,门票使用者自驾前往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场地的途中,车辆遭遇交通事故;
(十二)门票使用者收到传票须在指定的门票使用日出席庭审或出任诉讼程序证人且不能延期;
(十三)在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当日之前7天内,文化演出、体育赛事所在地发生5级以上地震;
(十四)在文化演出、体育赛事开始当日之前2天内,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门票使用日的大风、冰雹、暴雨的红色预警信号;
(十五)门票使用者遭受绑架(见第8条释义)或非法拘禁(见第9条释义);
(十六)门票使用者的宠物因急性病必须马上治疗(须持宠物证及宠物医院医疗诊断证明)。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门票使用者的身体状况必须适合出席且没有发生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的导致该人员无法出席原定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的状况。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门票使用者未出席原定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所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门票使用者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门票使用者的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四)被保险人在订购门票时已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无法参加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五)由于政府或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
(六)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组织机构、表演者、演出场所取消原定演出或赛事;
(七)被保险人或门票使用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八)门票使用者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患病;
(九)门票使用者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因本保险合同生效时已存在的任何病症或症状及其并发症而导致患病;
(十)门票使用者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精神疾病(首次发病不适用);
(十一)门票使用者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无法提供医生书面证明的受伤或患病;
(十二)政府的禁令或管制;
(十三)政府的强制拘禁;
(十四)直接或间接由于传染病症或流行疫病爆发而无法出席原定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
(十五)可以由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主办单位、售票单位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给付该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已支付的门票费用。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条款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被保险人订购约定的文化演出、体育赛事门票,并完成订单金额和保费金额的支付、成功配票后次日的零时;终止时刻为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开始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签发保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第10条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人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及指定的票务使用者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所购买的票务原件(要求票面与副券连接处完好无损);
4、被保险人向票务公司、代理所支付的票务款或信用卡支付凭证,银行卡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等;
5、保险事故发生证明资料:
(1)如门票使用者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身故,被保险人需提供身故人员的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并且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身故证明书;如门票使用者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重病导致必须住院治疗,被保险人需提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人员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医疗纪录、住院证明;如门票使用者或其配偶因妊娠并发症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出席原定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该人员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不宜出席原定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的说明以及治疗过程)、医疗纪录;
(2)如因火灾、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地震、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或者因盗窃或抢劫造成其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损失,且门票使用者无法出席原定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门票使用者需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报案由警方出具保险事故证明文件及损失清单,或由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保险事故证明文件及损失清单,然后由被保险人提供;
(3)如门票使用者意外失业,被保险人需要提供该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加盖公单的意外失业证明;
(4)如门票使用者因职业培训或出差而无法使用门票,被保险人须提供由门票使用者的雇主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如门票使用者遭受未能预计地被强制性隔离,被保险人需提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传票等);
(6)如门票使用者所搭乘的航班发生保险责任约定的延误或取消,被保险人需提供门票使用者的航班飞机票和航空公司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航班延误原因、航班延误时间及航空公司在同一机场安排的最早可供门票使用者搭乘的其他航班的编号及时间;
(7)如门票使用者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生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停运或延误,被保险人需提供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8)如门票使用者所驾驶的车辆遭遇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管制或恶劣天气,保险人以政府或有关机构公开资料为准进行理赔;
(9)如门票使用者所驾驶的车辆遭遇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抛锚,被保险人须提供由救援公司出具的救援费用清单和收据;
(10)如门票使用者所驾驶的车辆遭遇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事故,被保险人须提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1)如门票使用者收到须在指定的门票使用日出席庭审或出任诉讼程序证人的传票,被保险人需提供由公安、法院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2)如文化演出或体育赛事所在地爆发保险责任约定的地震,或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大风、冰雹、暴雨的红色预警信号,保险人以政府或有关机构公开资料为准进行理赔;
(13) 如门票使用者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被保险人需提供由公安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4)如门票使用者的宠物因急性病必须马上治疗,被保险人需提供宠物证及宠物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及收费发票。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被保险人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合同的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六条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
本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汇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释义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突发性疾病:
指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首次罹患的突然发生的急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罹患的疾病危及门票使用者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三)日常居住地:
指被保险人或门票使用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住所。
(四)室内家庭财产:
指以下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
2、存放于室内的衣着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五)意外失业:
指被保险人非出于自愿原因而导致的失业。
(六)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 、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固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5、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七)恶劣天气:
指不利于人类生产和活动,或具有破坏性的局地天气状况。例如,大雾、云层极低、暴风雨、沙(尘)暴、雪暴、强雷暴、冰雹、龙卷风等。
(八)绑架
是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留人质的行为。
(九)非法拘禁
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或门票使用者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或门票使用者人身自由的行为(政府的强制拘禁除外)。
(十)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事责任提示:本人已经阅读并同意订票服务条款和《安心订票保险条款》,并已经知悉通过票务交易将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违反上述服务条款及《安心订票保险条款》将会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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