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主要有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和给付限额条款。
①免赔额条款。免赔额条款是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在健康保险中,一般均对—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保险人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一方面,对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规定免赔额后,可以省去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免赔额的规定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免赔额的设计一般有三种:一是单一赔款免赔额,即针对每次赔款确定一个免赔额;二是全年免赔额,即按全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三是集体免赔额,即针对团体投保而言,规定了免赔额之后,小额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负,大额的医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如果是一个家庭投保,免赔额可在整个家庭成员费用之和的基础上规定。
②比例给付条款。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比例条款”)是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此条款是在免赔额基础上经常采用的一个条款。在健康保险中,由于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计递减。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也有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③给付限额条款。由于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大小差异很大,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也相差很大,为了加强对健康保险的管理,保障保险人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般对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均有限额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当然,在以某些专门的大病为承保对象的健康保险中,也可以没有赔偿限额的规定,但这种合同的免赔额一般比较高,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一般也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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