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原因。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任何事物的产生都离不开社会的作用。“黑白合同”的产生亦是如此。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施工企业的数量增多,建筑市场形成了买方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建设单位往往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施工企业签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霸王合同,施工企业虽明知因此签订的合同条款对自己不公平,但为了揽到工程,只得忍气吞声接受建设单位提出的种种不合理要求,一而再、再而三地签订补充协议,接受不平等的条件。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竞争秩序还很混乱,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还十分突出,因此为了加大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的力度,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未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也以行政方式实行强制招标。在这种情形下,建设单位被迫按政府规定对发包工程招标,这种经招投标程序确立的工程标底一般认为是一种“合理低价”。“合理”体现在该标底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评出来的,它在保障了施工企业最低利润的同时,也保障了建筑行业正常发展。因此,这种“合理低价”在实际操作中仍具有一定的降价空间。建设单位采取种种措施力求节省开支,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建筑市场供过于求的供需关系又决定了许多施工企业愿意在这种“合理低价”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于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往往就搞“黑白合同”,签订比中标标底确定的“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这就是“黑白合同”产生的最主要的现实原因。当然,有时施工企业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利用建设单位工期紧等不利情况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另行签订“黑合同”。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形成了“黑合同”。
2、法律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一类有名合同,须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庸置疑。但由于建设工程商品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只需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的一般民事合同不同,其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还必须有政府部门的监管。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这是法律规定的对招标投标进行的备案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这体现了国家对强制招标项目这些民事活动的干预和监督,旨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合同严格履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招投标活动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应受《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因而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双重性质。当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时,私人利益和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便会形成一对矛盾。这对矛盾冲突便会引发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监管,从而签订“黑白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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