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2)

时间:2015-08-14 11:16:07 

2、现有商标权证明取证途径欠缺。因商标注册证是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要求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原件,然后取其复印件的取证方式因其证明效力较强、符合法律规定、操作方便易行而通常成为执法或司法部门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取证方式的首选。尽管自 2005年12月起可通过“中国商标网”中的商标综合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到某注册商标的相关历经程序,但该网首页“查询所涉信息仅供参考、无任何法律效力” 的免责声明以及该数据库中数据更新的不及时性,让取证无所适从。现阶段除了向商标局发函查证已无更好的途径,而事实上这种取证途径因其历经时间长而使执法工作不但有违《行政强制法》、国家局28号令的要求,工作效率更是无从谈起。

(二)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利证明的取证存有风险

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受保护的起始时间是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查明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执法部门对该类案件中侵权起始时间的认定,从而影响到侵权商品或服务非法经营额的认定,关乎是否依法合理确定处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司法移送标准。据官方资料记载,2009年、2010年商标局共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分别计39700件、48930件,年度增势明显。而现有取证方式和途径已明显暴露出此类案件的取证还很不到位,履职风险可见一斑。

三、相关建议

1、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体现商标经异议的内容。在现行商标注册证上增加“经异议核准注册”字样;或明确标注异议裁定生效日;也可统一在所有商标权利证书上增加局长签发日期栏,从注册商标有效期起始日先于局长签发日期来显示该商标为经异议裁定注册商标以及明确的保护期起始日等内容。

2、完善中国商标网建设。及时更新商标网数据库,让商标信息更准确、全面、快速,同时通过技术问题让从商标网上查询到的商标信息与书证具有同等证据效力,方便公众查阅和相关部门取证,更好地发展和维护商标秩序。

3、加强对商标查证函回复工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现阶段商标取证工作唯有商标局对商标权利的证明最具可靠性和证明力。鉴于商标管理层级部门众多,为完善证据效力,建议遇此类需商标局出具证明的情况,由市级工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向商标局相关部门提交查证函,由商标局将相关证明及时邮寄给市级工商机关,有效减少取证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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