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时间:2015-08-14 11:09:49 

一、企业设立阶段因企业组织形式不规范导致风险 企业组织形式有多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等,分别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的调整,民营企业投资人因为不了解各种组织形式各自的法律特征,常常导致投资人认识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错位,因而产生始料不及的纠纷和法律风险。朱俊凯律师在办案当中总结了以下常见的类型:

1、实际上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却误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公司。导致合伙人之间对权利认知错位,合伙人对外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认识错位。

2、自以为设立和经营的是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个人独资企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以及新公司法实施后的一人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民营企业组织形式。投资人误以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财产也就是我的,经营中将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结果对外发生纠纷的时候可能招致公司人格的丧失,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影子公司出于种种原因,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登记股东相当于实际出资人的影子。这种公司在身子与影子因为情势变更不再默契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4、不规范的所谓集团公司民营企业家在具备一定的实力后,因为种种因素的考虑,开始朝集团化方向发展,但是没有注意企业集团组织的规范化,没有在法律上确立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财务、人事、业务等等关系,导致集团人格的虚化,甚至集团成员管理的混乱,进而对集团核心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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