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妥善解决好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和卫生部于1999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根据《通知》精神,已经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在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参保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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