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涉牌涉证违法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1、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下同)的;
2、已申领机动车号牌但未悬挂或者未粘帖的;
3、使用公告作废的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过期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的;
5、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业务后继续使用应当收回的机动车号牌的。
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工作日,下同)内被查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到车管所申请补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自报警之日起十日后被查处的,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1、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的;
2、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的;
4、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识认的。
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1、前后机动车号牌未安装或者未粘帖在机动车指定位置的;
2、倒置、翻转、反向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3、只悬挂一块机动车号牌的;
4、使用可拆卸号牌架、翻转号牌架、全覆盖式有机玻璃号牌架的;
5、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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