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探亲,是指与父母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回家团聚的假期。
我国从1958年实行职工探亲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职工探亲假的实行,不仅对职工探亲的要求得到适当满足,而且对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励有条件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家属还乡生产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前后出勤率正常,对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发展生产是有利的。同时,体现了国家实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
职工探亲假期主要规定如下: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单位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师)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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