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法定节假日如下:
元旦(一月一日);
春节(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
国庆节(十月一、二);
上述节日适逢公假日,顺延补假。
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有“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八一”建军节,教师节等放假半天或一天,以利于开展纪念活动。
各地区少数民族节日,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少数民族的习惯分别规定。
对于在节日或每周公休假日,值班的定时和无定时的职工,应该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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