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厅官员8日表示,徐文艾事件发生之后,zheng府已经注意到中介机构在官员公费出国旅游中起到“帮凶”的作用,随即下发文件,禁止公费出国(境)培训一团一由旅游部门或旅行社渠道来承办或转包。据报道,2004年1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一团一体可以通过旅行社安排公务旅行”被正式写入上海地方法规。今年初,《山东省人民zheng府关于大力推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公务出访可交旅行社打理。(据8月9日《南方都市报》)
“可以通过旅行社安排公务旅行”?“公务出访可交旅行社打理”?如果不是见诸于正规的媒体,我肯定要怀疑这是不是假新闻。
不是我孤陋寡闻,委实是超乎想像。
旅行社是专门经营旅行业务的,与它们打交道的主要是旅游景点或其他旅行社,这与“公务”、有什幺关系?让旅行社打理官员的“培训”、“考察”,这不是“拜佛去教堂”吗?
山东的规定虽然还是冠冕堂皇的“公务出访”,但这样的规定出自“大力推进旅游业”的文件中,所谓“出访”的真实涵义显而易见。不过,还是人家上海的法规说得明白,通过旅行社安排的就是“公务旅行”!既然旅行成了“公务”,当然应该“公费”了——原来,“公费旅游”是合法的!
多年来,媒体和舆论经常批评公款旅游,甚至连国外的华人华侨都看不下去了。今年5月14日,南非华人社一团一代表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一个座谈会上,对“中国公务一团一频赴南非”提出批评。南非华人翻译协会会长谢雪莉在座谈会上说:“目前来南非访问的中国公务一团一太多太滥。我认为多数是借官方访问、商务考察、办展览会等名目,来南非游山玩水。”谢女士哪里知道,人家本来就是去“公务旅行”的嘛。
旅游从来都是“私事”,绝没有“公费”埋单的道理。但休说谢女士,就连我这个在中国土生土长了近40年的地地道道的中国人直到今天才知道:“旅行”竟然是“公务”!但即使是在看了上海的有关规定之后,我仍然想不明白:哪个国家机关的公务范围内有“旅行”这一项职责——即使是旅游局的工作人员考察他国的旅游产业,虽然不免要参观旅游景点,但那确实是工作需要,也不能说他们出国是“公务旅行”呀。
更让我想不明白的是:既然是“公务旅行”,就光明正大地去旅行好了,为什幺还非要说是什幺“考察”、“培训”,回来后还要旅行社帮忙伪造“考察报告”呢?这不是拿全天下的老百姓都当猴耍吗?
受徐文艾事件的影响,安徽省已经叫停了“旅行社可承办公务出国”的规定。不过,“叫停”不等于“废止”,不知道什幺时候还会复一活。而上海、山东的规定仍在执行。那幺,全国还有多少省市区仍在执行这种“公费旅游合法化”的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