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上司有一个雅致的中文名字:邓飞克。当初正是他把我招进公司的,听到他要调过来的消息,我很高兴。
邓飞克接手我们分部的第一个月月底,我做好了工资册,送去给他签字。没等我回到座位上,电话铃响了,邓飞克让我再去他办公室。
“请你告诉我,员工的工资为什么有扣款一项?”
“先生,根据分部规定,员工上班迟到是要被罚款的……”
他惯常的微笑意外地不见了,一脸严肃地说,员工手册上没有关于迟到罚款的条款,员工的合同上也没有。
“并不是所有规定都在员工手册上。”我无奈地解释,“这是我们自己制定的考勤治理制度,这种临时制度再常见不过了。”
邓飞克的脸色变得难看起来,提高了嗓门:“难道总部授权分部制定规章制度了?我在公司十几年,没有一家分部得到过这样的授权。”
这样的规定还要总部授权?这难道不是为了有效地管理公司?我无奈地问:“好吧,那您认为应该怎么办?这是前任经理批准的。”
“立刻废止,同时清理其他类似的制度。”邓飞克严肃地要求。
真是小题大做,不可理喻。我抓起工资册,掉头而去。
我正改着工资册,电话铃又响了,还是他:“员工迟到是不能允许的,我们要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给我一点时间,我会想出解决方案的。”
这老外,你不是不让罚款吗?你又有什么高招呢?
一个下午没有听见邓飞克的声音,我窃笑不已,不知他的脑袋想破了没有。
快下班时,邮箱里传来了他的方案:
员工初次迟到,由部门主管和他谈话,了解迟到原因;
员工再次迟到,由分管部门的副总与他谈话;
员工第三次迟到,由人事经理与他谈话,指出他的行为已经违约,给予口头警告;
员工第四次迟到,由分部总经理与他谈话,给予最后一次改正机会;
员工第五次迟到,表示已经无可救药,直接到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方案让我快要昏厥了。正哭笑不得间,邓飞克的第二封邮件接踵而至:
亲爱的丽达:
作为人事经理,你应该了解公司承诺给员工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你没有权力扣罚员工的劳动报酬,也不能违规代表公司错误地行使你的权力。这可能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风险。
员工迟到有两种可能:一是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意外迟到,这是可以谅解的,不应该扣罚他们的工资。我们是讲理的公司,公司的价值观是尊重员工的。二是员工刻意迟到。这意味着员工没有履行他的职责,违反了合约承诺。
假如员工迟到就扣工资,意味着他可以用钱买回他的工作时间,而这些时间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并支付给他报酬的。那么,是否合约规定的双方承诺都可以用钱做交易呢?约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变,这是原则。如果你不能准确地理解并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那么就是你失职。
读完这封邮件,我陷入了沉思。我的同事们也读了,没有人再说话。或许,这只是中西文化的一个小冲突;或许,这是我们在契约精神上的巨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