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解纷争

时间:2017-03-14 09:59:29 

  战争是一种审判,战争的胜负是一种判决!这无疑是一种令人瞠目结舌的说法,尤其当提出这种说法的是一位著名法学家的时候。但是,读完这本书之后,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被作者翔实的考证和严谨的分析所说服。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惠特曼教授长期从事欧洲和美国之间的比较法和法律史研究,在《战争之谕》中,他写道:“18世纪的战争法并非建立在战时法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种对主权国家正当性的近乎无条件服从的基础上。在这种法律中,当然有战时法的规范,但他们对主要的故事——战争是有秩序法律程序——而言是边缘的。战争能够被保持在一定界限之内,是因为他们是根据为人熟知的胜利法确立的规则来进行的,而这种胜利法正是被用来解决拥有正当性的主权者之间的冲突。”(第18页)这段话概括了全书的主要观点:在欧洲的一段特定历史时期,在时间(通常集中在一天之内)和空间(方圆数里)有限定的区域内展开的会战是解决主权者之间纠纷的主要方式。在这段历史时期,战争不是政治和外交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时的法外手段,而是日常的“法律”手段。这些会战本身虽然是血腥和残酷的,但它们把伤亡限定在军人之中,不会伤及平民,更不会出现屠城和灭族之类的人道惨剧。

  惠特曼所指的不是一个编年史意义上的18世纪,而是作为一个战争史类型的18世纪,他称之为“漫长的18世纪”,这个“世纪”从1660年一直延续到大约1790年。他并认为这段时期“在很多方面都比之前或之后的时期更为文明”(第53页)。说它比此前的时期更加文明恐怕不会引起太多争议,因为这种说法符合文明进步论;但说它比此后的时期(包括当代)更加文明,却容易触犯很多对现代性价值深信不疑的人们。我们现在不是有《日内瓦公约》了吗?不是越来越重视人道主义价值和基本人权了吗?军人在战时的杀戮行为不是越来越受到法律规制了吗?惠特曼在本书中对这些可能的反问都给出了正面的回应:正是由于主流话语体系越来越把战争视为例外,认为只有在自卫和进行人道主义干预的时候战争才是“正当的”,而且越来越多的人权法专家介入对战争问题的讨论,战争才在事实上变得越来越没有底限,越来越波及平民,越来越无休无止。这虽然听起来有些自相矛盾,但道理一说就透:战争是人类无法避免的事情,对这种事情的不愿正视一方面使话语体系与现实分离,说一套做一套的情况成为常态,战争理论越来越无法解释和规制战争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政客们获得越来越大的操控空间,把出于资源掠夺、领土扩张、利益瓜分目的的战争包装成替天行道的人道主义战争,人权卫士们没有能力批判发动战争本身的正当性,只能去关注战争状态下的军人行为和平民伤亡。

  在书的开始部分,作者提出了三个问题:“将战争限制在会战的集体暴力中,这是如何做到的?为什么古典会战会在美国内战和普法战争时期走向衰落?我们还能从过去的会战中学到什么吗?”(第8页)整本书就是围绕着这几个问题而展开的。对于第一个问题,作者通过历史分析指出:到1660年左右,欧洲主要国家都已经完成从封建割据到王权至上的转型,主权、领土和人民相对确定的国家形态已然形成,封建领主发动“私战”的空间越来越小,战争成为主权者的公共行动。君主之间互相尊重主权成为国际关系的前提。因此,战争不再涉及主权归属等根本性问题,而只涉及“财产权”,也就是边界领土归属、个别君主取得王位的正当性等等。

  关于第二个问题,作者给出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君主制为共和制所取代,战争不再是君主所代表的主权国家之间的事情,而成了人民之间的事情。比如,在标志着古典会战终结的色当战役中,普军决定性地击败了法军,并且俘虏了拿破仑三世,拿破仑三世向俾斯麦发出了投降书。按照古典会战的规则,战争应当至此结束,军人各自撤回本国,把剩下的事情交给政治家和外交家,战败的一方接受胜利方的不平等条约。但法国人民不同意这样的结果,他们起来推翻了法兰西第二帝国,建立了第三共和国,并继续与普鲁士作战。“人民”的出场使得战争的目的越来越倾向于宏大理想,比如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民族独立,而不是“财产权”。失败者也越来越不愿意接受“历史的裁断”。二是战争法的人道主义化,也就是越来越关注战时“活生生的人”(包括军人和平民)的具体命运,而不再关注谁是胜利者以及如何确保胜利者应得的权益。如果从狭隘的法律人角度来看,这无疑是值得赞赏的进步,但其实际效果却是战争的终局性无法确保,战争本身变得拖沓漫长,造成的伤亡越来越多且没有限度。

  第三个问题的答案已经隐含在对前两个问题的回答中:除了“战时法”以外,战争法还应当包括“胜利法”,也就是确认谁是战争的胜利者以及胜利者能够从其胜利中获得什么的法律;战争的目的必须明确而具体,而不是为了“人道主义干预”或“推翻邪恶政权”;交战各方应当尊重彼此的主权,愿意在胜负议定的情况下以法律上的平等者的身份回到谈判桌,同时,作为主权者的交战方必须能够确保自己是国家的唯一代表者,能够说服或压服本国人民接受战争的结果。

  说到这里,熟悉克劳塞维茨理论的读者立刻就会想到:这里面的很多观点不是与克氏在《战争论》中表达的观点十分类似吗?比如,两本书中都明确表达了对战争法的“人道主义”倾向的不满。克劳塞维茨有一段非常著名的话:“我们对不流血而赢得战争的将军不感兴趣。杀人是一种可怕的图景,因此我们应当更加严肃地对待战争,但这不能作为以人道为借口使我们的战刀慢慢生锈的理由。”而《战争之谕》也以历史学家的客观笔法写道:“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中,法学家们越来越投入到人道主义事业中去,但战争却变得更糟。”(第11页)然而,惠特曼在这本书里却时时把克劳塞维茨所主张的“歼灭战”和“总体战争”作为批判对象。虽然他同意克劳塞维茨“战争是政治的另一方式的延续”,认为这抓住了战争不是例外而是政治社会常态的本质,但他认为克氏的理论摧毁了18世纪有限战争的根基。这对克劳塞维茨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暴露出《战争之谕》这本书的一个贯穿始终的弱点:为了讲述一个自圆其说的故事,作者一方面对历史素材做了精心的筛选,只讲述那些能够证明自己理论的故事,另一方面对前人的理论有意简单化,使他们成为人为树立的靶子。

  在《战争论》中,克劳塞维茨写道:军事理论必须优先考虑绝对和极端的战争形式,并且把这种形式作为参照点。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做最坏的准备,才能期待最好的结果。战争虽然不是相互屠杀,但却不能以避免流血为目的。战争的关键在于挫败敌人的斗志,使其无法再战。为此,克劳塞维茨以德国人特有的表达方式提出了关键战役的二元法则:一方面要以决定性战役来摧毁敌人的军力;另一方面决定性战役的目标必须是摧毁敌人的军力。克劳塞维茨对那些把自己的荣誉看得比国家的利益更加重要的军事将领也充满鄙视,他批评了那些奉行骑士礼仪、对放下武器的敌人不予剿灭的军人,认为他们的妇人之仁实际上导致了更多的流血。追逃的目的不是为了杀更多的敌人,而是为了确保敌人的力量和士气被彻底摧毁,以至于无法再战。尽管这些观点与惠特曼所赞扬的18世纪会战不追溃败之敌的理想状态不符,但两者的目的却是高度一致的:都是为了尽快决定性地分出胜负,避免无休无止的缠斗。而且,军人克劳塞维茨的战略显然比法学家惠特曼的设想更有助于达到这一目的。

  因此,本书作为论战作品的意义远不及它作为充满洞见的史学著作的意义。马克·吐温尝言:“历史不会重复,它只押韵。”好的史学作品总是能帮助我们把握历史的韵脚。比如,在第254页,作者写道:“人们总是强烈地希望剥夺恶棍的权力;但有时候没有什么会比一个失败的国家更为糟糕的了。有时,最重要的事情是建立一个能够维持正当暴力之垄断的政府,并结束灾难性的混乱局面。”“以正义的名义去挑战某些国家的正当性,带来的是可怕的风险。”这使我们很快联想到美国发动的第二次伊拉克战争,虽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导致了萨达姆政权的覆灭,但新的有效政权却迄今仍未确立,伊拉克的大片领土进入实际上的无政府状态,以至于恐怖主义组织“伊斯兰国”得以乘虚而入。

  全书的结尾同样发人深省:“当战争意在改造世界时,战争就将进入其最危险的领地,同样的话也可以用在法学家身上。”18世纪古典会战如果对当下的世界有什么启示,最重要的一点恐怕就是:用有限的战争实现有限但可实现的目的。同样,对于法学家来说,也不要试图上管天下管地,“依法打仗”无疑是纸上谈兵。

  〔《战争之谕》,(美)詹姆斯·Q.惠特曼,赖骏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

  文 郑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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