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5)
刘邦伤害夏侯婴一案,由于诬点证人某公民的举报而被收监。但刘邦心存侥幸,负隅顽抗,拒不认罪。
被伤害的夏侯婴也力证刘邦没有实施犯罪的事实。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严重的后果:如果刘邦无罪开释,这就意味着那位好心的举报人,必将因举报失实而承担连带责任--面临诬告罪或不审罪的处罚。
按常理,那人肯定不服,必定请求法庭重审此案,不能便宜了奸人刘邦。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关键词:反覆。
可以解释为“再审讯”。
但在这里,“覆”的准确意思应是,官吏搜求隐匿的犯罪事实。
庭外取证自此启动。
这样,秦时审判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环节--爰书,即浮出水面。
前文已述,秦廷对执法官的执法行为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是,要求官吏在覆行职务时必须就自己的行为提出书面报告。
其用意非常明显:防止官吏在执法的过程中,上下其手,枉法作奸,“大盖帽两头翘,吃完被告吃原告”,整出冤假错案。
而所谓爰书,即是记录对事件原委的控告、供述及承办官吏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备上级官府监察的职务报告书。
就是说,同举报人必须对其举报行为负责一样,官吏也必须对其执法行为负责。
结合本案,前往调查取证之令史的职务报告书,应是这样写的:
令史某爰书:本人和牢吏某一同前往沛县丰邑乡中阳里(刘邦故乡,秦时沛县属泗水郡)调查取证。经过走访调查,某年月日,刘邦确有与夏侯婴打架斗殴一事,现有目击证人某某。由于此前夏侯婴涉嫌在法庭上作伪证,现已将其控制,静侯发落。
庭外取证自此告一段落,令史携带爰书回去交差。
由此本案事实俱在,证据确凿,似乎可以就此结案了。然而就在这时,意外却发生了。
事实证明,夏侯婴还真是刘邦的铁哥们,这事要没有某举报人横插一手,完全可以私了,甚至连私了都不用,打个哈哈就算过去了。
当然,由于有这一层关系,夏侯婴日后的回报也相当优渥,在汉帝国显赫的日子里,混得那是相当人样。
当事人夏侯婴拒绝承认刘邦有伤害他一事。
不得已,县丞动用了法制史上赫赫有名的非常手段:
“刑讯逼供”。
为什么非得用“不得已”一词呢?
在后人的印象里,秦政是酷政,君是暴君,臣是虎吏。既然这样,嫌疑人一入狱,当然需要来一通老虎凳辣水,显显威风嘛,这也符合如狼似虎之虎吏的逻辑。仿佛他们就是一群秃鹫,见了腐肉就畅快一样。
至于要不要动用抽肠、抽肋、钉手指之类,得看嫌疑人的认罪情况而定了。
然而铁的事实再一次证明,这完全是后人的臆想。
且听我说,主观臆断害死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