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载引发的死亡赔偿(3)

时间:2017-02-16 17:09:22 

2003年8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衡山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已当庭履行);二、被告衡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3元,原告负担人民币4000元,被告衡山公司负担人民币1233元。

宣判后,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以及各报界媒体都作了宣传报道,社会反响良好。原、被告也均接受法院的判决,未提出上诉。

至此,曲直是非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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