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仲夏,气候宜人,崇明县裕安镇裕西村庄稼长势喜人,抬眼望去,一株株水稻苗昂着头,在热风中招展着、抖擞着,却唯有一块田地被水淹没着,水中零星地冒出些绿苗,也都耷拉着脑袋,这是谁家的稻田呀?只见一对农村男女正急匆匆地朝这边走来,面露愠色,他们就是该村村民王婉娣及其前夫许水东,他俩站在那块淹了水的稻田的田埂上,王激动地挥舞着双手,愤怒地说:“你瞧瞧,这都是张彩萍家造的孽,把我们的水稻糟蹋成什么样了,跟他们讲了多少回了,可就是不设法堵住他们田里外泄的水,真没见过这么自私不讲理的人!”顺着她手指指向看去,只见与他们毗邻的一块地势稍高的稻田里的水正缓缓地往他们田里流,“我跟他们没完!”王说完,猛地转身往回走,许紧跟其后似乎在劝说着什么,两人风风火火地离开了,那几株浸水的水稻苗似乎更无精打采了。
第二天,即6月29日上午,许水东把王婉娣安抚在家,自己径直来到张彩萍家,开门见山地与张彩萍夫妇交涉稻田浸水之事,没想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执,随后赶来的王婉娣见状,当即回家顺手抄起扫帚,到自家茅坑里沾上粪便又赶至张家,二话没说就将粪便涂在张彩萍身上。张彩萍赶忙争夺王手中沾了粪便的扫帚,双方在推搡中纠扭在一起,后因站立不稳双双跌倒在地。在纠扭过程中,王婉娣身上也沾到了粪便,两人纠缠片刻后扫帚被张彩萍夺下,王婉娣仍不罢休,又回家拿来钉耙径直朝张彩萍胸口击打过去。
在这期间,许水东与张彩萍的丈夫先是争论,继而互相谩骂,相持不下。后双方被闻讯而至的邻居劝解开,纠纷方止。随后张彩萍于当日至崇明县中兴镇卫生院验伤,结论为头部、胸部、额部软组织损伤。为此花去医药费123.60元、交通费16元、衣物毁损费170元。之后,张彩萍到法院自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王婉娣、许水东的刑事责任。
陆法官基于多年的审判经验,早已熟谙于自诉案件的审理技巧,她接到此案后,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邻里,只因农田相邻权行使不当引发本案,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足见和睦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更何况中国自古有冤家宜解不宜结之训导,所以处理这一案件,如果能做好双方的和解工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营造起和睦团结的氛围,以便日后正常地生活和劳作,无疑是解决本案的上上之策。正是在这种办案思路的指导下,陆法官当即通知双方当事人来院,主持双方调解。她从法理、伦理、情理等不同角度对各当事人循循善诱,并深入浅出地予以劝解教育。孰料两家积怨已深,任何善意的只言片语都无法听进去,非要还以对方颜色不可。面对这种说理说不通,讲法讲不明的情况,陆法官果断地进入常规开庭审判程序。2000年5月31日,案件在崇明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大法庭里几乎座无虚席,庭审在陆法官的主持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当事人双方的态度相当强硬,颇具“仇人相见分外眼红”之势。
自诉人张彩萍:我非要两被告人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不可自诉人张彩萍坚持认为被告人王婉娣、许水东共同采用恶劣手段,把粪便涂于自诉人身上,侮辱自诉人的人格尊严,并殴打自诉人,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提请法院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衣服毁损费、稻田收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5909.70元,以及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自诉人为支持其诉请向法院递交了证人顾真郎、龚安平、沈绒球、张永法、吴祖香等人的证言以及两被告人在公安派出所所作的陈述笔录。
第一被告人王婉娣:自诉人才是真正的犯罪人,我是被冤枉的第一被告人王婉娣对自己将粪便涂于自诉人身上的事实矢口否认,反而指控自诉人张彩萍向其身上涂粪,要求追究张彩萍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万元。为证实反诉,王婉娣提供了证人龚灵周、汤陆平、顾真郎、龚安平的证言以及由裕西村委袁兰英、王丽丽制作的一份调解情况反映。
第二被告人许水东:我无罪第二被告人许水东辩称,事发时自己只与自诉人的丈夫有争执,根本没有接触过自诉人本人,所以不可能对其有任何涂粪行为,自然不构成侮辱罪。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自诉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有罪无罪?谁有罪,谁无罪?难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势不两立,他们都对对方提出了有罪控诉,并为支持各自的诉请都提供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由同一证人作出的互相矛盾的证言。陆法官明白处理好此案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对崇明农村地区的不良习气也有一定的震慑矫正作用,为此她潜心研究案情、认真审查在案证据,对各份证据的效力大小、证明力的强弱认真比对,依法作出以下分析认定:
一、双方当事人都提供了证人顾真郎、龚全平的两份证言笔录,但这两证人各自出具的双份证言反映的内容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显然有违如实作证的原则,所以这两人的证言不具有证明力;
二、证人沈绒球、吴祖香、王丽丽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王婉娣实施了用涂粪的恶劣方法公然贬低自诉人人格的犯罪行为,该三份证据能相互印证,内容客观真实有效;
三、被告人王婉娣曾于事发当日在公安派出所作了承认自己是在扫帚上沾了粪便的供述,却在庭内庭外一再喊冤叫屈,称其所用的扫帚是干净的,根本没有沾到粪便,以期将其侮辱自诉人的事实全盘推翻,但当其被陆法官一针见血地诘问“你在派出所的供述是否属实”时,王闪烁其词,并以自己不识字的牵强理由予以搪塞,据此可认定被告人在派出所的供述效力大于被告人日后的翻供陈述,被告人王婉娣翻供行为只是她认罪悔罪态度较差的表现;
四、对被告人许水东的犯罪指控除自诉人一人的陈述外,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故自诉人对被告人许水东的指控不能成立;五、崇明县公安局验伤单结论以及相关的医疗单据,证明自诉人的损失只限于医药费123。60元、交通费16元、衣物毁损费170元。故其他的过分诉请不能支持;六、被告人王婉娣反诉自诉人张彩萍有涂粪的犯罪行为,因无足够证据证明其有侮辱的主观故意,所以反诉不能成立。
在上述分析认证的基础上,合议庭经过讨论后,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2000年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婉娣犯侮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许水东无罪;三、反诉被告人张彩萍无罪;四、被告人王婉娣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自诉人张彩萍经济损失人民币309.60元。
宣判后,陆静当庭对双方当事人及在场的众多旁听人员,语重心长地说了下面一席话语:“崇明是一个可爱的地方,尤其在乡村,一水一景、一草一木无不散发着天然纯净的芳香。但也是在这片可爱的土地上,因为那么一些人文化素养低,法制观念差,仍采取涂粪这种龌龊、卑劣的行径,以身试法,实在让人扼腕叹息,正如本案中的被告人。当然本案自诉人有错在先,因其侵权行为造成了被告人庄稼死亡,但这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犯罪的理由,任何理由,无论多堂皇,只要以触犯刑律为代价,那么也就微不足道了。希望大家能通过这件案子,警醒自己的行为,摒弃陋习,创建文明的崇明岛,以真正配得起它东海明珠的美誉。”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均未提出上诉。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婉娣自动交来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款309。60元,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了认罪的态度。自诉人张彩萍在来院领取赔偿款时,也承认自己在本案中的确存有过错,并表示日后会妥善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渗水之事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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