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不曾为情所困(2)

时间:2015-04-15 08:37:18 

这闹出人命的情案,法律不管吗?管。但按照大清律,主人诱奸下人妻女,罚俸三个月;要是反过来,仆人诱奸主人的妻女,斩立决。当年新进刑部的小“公务员”们,最爱看风月案例,看到这条了,还向上司提出质疑:“这公平吗?”

答案居然是“公平”。有司是这么解释的,官场大忌,就是仆人门丁控制主人。想想要是主人偷情处罚狠了,那手下人故意让妻女去引诱主人,造成偷情捉奸事实,主人怕声张,还不顺从仆人,要什么给什么?那就没法维持秩序了(写到这里,叫人想起好多不雅视频)。但下人与主人家眷有染,则必须严惩,否则胆子会越来越大。

说到这里,有司还举了两个案例:一是某相国和仆妇有染,一天早朝,刚出门,就被仆人拦住了,高声叫嚷,问主人要老婆。纠缠不休,竟然耽误了早朝,传为笑柄。还有一事,乾隆嘉庆年间,湖北黄冈陈家,家族很大,多在外面做官,家里面的关系却混乱不堪。主人和仆妇、仆人和主妇都有染,夫人生的孩子像仆人,丫鬟生的孩子像主人,那叫热闹。后来,为了争遗产,诉讼多年不决……偷情真有风险。

关于男女之事,清律还有一条难以理解:“调奸致女性自杀,绞刑。”调奸是什么啊?就是调戏妇女,动手动脚的肢体接触的,立刻处决;言语挑逗眉目传情的,缓刑。当年也为这事闹出两个著名案例:一是某人在路边小解,被一个路过的女人看到了。此人不仅不躲,还冲人家笑,还用手指了指自己的“那话儿”。结果女人羞愤难当,回家上吊了。当时判的是缓刑,因为没有肢体接触甚至连语言勾引都没有。但此案被刑部改成立即执行,理由是:“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

另一个案子,有点类似。一个老师正给小学生上课呢,憋不住了,跑到外面尿了一泡,恰巧楼上窗开,有女孩儿探头。这位教书先生可能是不好意思吧,也冲人一乐。得,女孩儿上吊了。

这叫什么事啊?也是绞决。教书先生死得真冤。几个案子连到一起想,就知道,严刑峻法,对付老百姓的多。

说到情爱,女孩儿主动的也不少。元朝至元年间,苏州阊门外码头卖米富商薛某,就有这么俩闺女:兰英和蕙英。姐妹俩能诗画,又漂亮,老爹爱得不得了,在河边盖了一“兰蕙联芳之楼”,还请来画家在墙上画了兰蕙为主题的壁画。加上姐妹俩出了诗集,远近闻名。

这样的白富美女孩自然会引来追求者。昆山郑生就是其中一位。郑生的爸爸和薛老板是至交,郑生就用这个关系,老去薛老板那里运货,薛老板也待他不错。天热啊,郑生就把船撑到联芳楼下,脱光膀子洗上澡了,腱子肉一露,楼上姐妹俩看得心旌摇荡,“啪啪”两声,两颗荔枝就扔下来了。

郑生觉得,这就是有戏了,可也拿不准。再说楼那么高,怎么上去啊?这位小哥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半夜三更又来到联芳楼下,站在船头,左顾右盼。很快他就听见吱吱呀呀的声音,楼上姐妹俩用秋千绳子,系着一大竹筐放了下来,郑生乐坏了。

“既见,喜极不能言”,激动得说不出话来,那就啥也别说了,办正事吧。“遂相携入寝,尽缱绻之意焉。”小伙子一举把俩女孩儿拿下了。

这事儿搁清朝恐怕不行,搁元朝,传为佳话了。所以,想要爱情不容易,生的时代还得对。

其实最合适谈情说爱的是唐朝。唐朝有位朱子春,未婚男青年,还没情人呢,自己先盖了一楼,叫“待阙鸳鸯社”,“帷帐修丽,以待其事”。后来,鸳鸯社就被拿来专指男女欢会之所。到了清朝,纳兰性德也在家里盖了个鸳鸯社:“千金一刻三春夜,转眼水流花谢。已觉都成梦话,只是伤心也。分明有恨如何写,判得今生暂舍。还拟他生重借,领袖鸳鸯社。”

兰蕙联芳楼,待阙鸳鸯社——爱情中闪出四个大字:“有房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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