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有一定道理,但还是不踏实,连忙给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打了个电话,得到与之相类似的解释后,才放下心来。
“法援中心怎么说?”高菁菁问道,由于孙毛毛的正式执业证书还没发下,这件案子的实际负责人是她,出了事,首先要追究的她的责任。
“他们的意思和毛毛差不多。”我重新回到主干道,提起车速,“譬如小兵张嘎里的胖翻译,虽然具有中国国籍,但临时被鬼子征用了,就要代表鬼子的利益。”
高菁菁乐了,仰倒在后座上,一边咯咯笑一边指着我道:“别说,还真有点像。”
孙毛毛也乐了,上下打量了我一番:“比那个翻译黑,但比那翻译帅!”
我脸红了,那个胖翻译,一直被国人作为丑陋、猥琐、无能的代表,我与他为伍,看来这辈子娶不着媳妇了。
到南山区法院共计二十多公里,趁着路上这点空闲,我问孙毛毛被告方是否同意调解,孙毛毛说同意调解,我说你们什么条件,孙说你们撤诉,我们给你们拿三千块钱。我白他一眼道:“别胡扯,拿出点诚意。”
孙说首先学校没有过错,其次现在都不收学费了,学校也没钱,第三你应当追加那两个推石头的小孩子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告。
我说现在不是法庭辩论时间,侵权责任法都出台了,虽然现在还没有生效,但立法精神已经有了,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具体说是校园责任。
高菁菁把孙毛毛的卷宗看了一遍,插话道,侵权责任法虽然已经颁布但尚未生效,在其生效前我们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你认为民法通则里哪一个条款适用本案?
我愣了一下说第106条。
高菁菁继续道:“第106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肯定不适用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