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停止纷飞的思绪,再一次翻开陈二宝的卷宗。
卷宗里有一张被害人的照片,我仔细审阅,猛然发现,他被击打的部位位于鼻子的右侧。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使用左拳的时候才可能击打住该部位。通常情况下,人们在打架的时候,比较得力的都是右手,伤情通常是在鼻子的左侧。而伤情造假时,造假者通常使用的也是右手,用右手拇指将鼻骨捏断时,伤情会是在鼻子的右侧。
我很兴奋,我发现了一个疑点,如果该疑点提前暴露,控方一定会在起诉前进行补救。虽然刑诉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既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应当收集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但因为庭审对抗的原因,他们通常只收集有罪证据。我决定先不吱声,等到了法庭上再把它作为一个杀手锏,对该疑点进行扩展和发问。
在此期间,我接到了律师执业生涯中第一个法律援助的指派通知书。
当事人陈雅,现年八岁,母亲在她两岁的时候因为交通事故去世了,父亲现已再婚,小姑娘随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去年秋天,她刚刚开始在本市某郊区小学就读一年级。该校的厕所建在校外的山坡上。课间休息时,小陈雅在从厕所回教室的路上,被山坡上滚下的一块石头砸伤了腿部,造成小腿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查明,该滚下的石块系该校同一年级的两名男生合力推下。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已经颁布,但尚未施行。如果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主张校园责任,但由于其并未正式施行,只能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我对本案胸有成竹,小陈雅就读的小学应当承担责任。
我根据收集的材料起草了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小陈雅所在的学校赔偿其所遭受的各项损失60000元,因该学校本身不具法人资格,其上级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小陈雅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