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万可以生一个价值980万的美国宝宝。”这是如今赴美生子中介的一句宣传口号。一个美国宝宝可以享受美国的社会福利,更有优势进入美国的优质高校。当孩子长到21岁时,就可以为父母办理美国绿卡,从而全家都成为美国人,实现一些人的美国梦!
这是因为美国的落地国籍原则。也就是说,不管孩子的父母是哪国人,只要孩子出生时在美国的领土上,他就是美国公民,即使孩子的父母是非法移民也不例外。
其实美国这个落地国籍原则的产生,与一位美籍华人的遭遇有很大的关系。
我一出生就应该是美国人
提到美国的落地国籍原则,就无法忽略美籍华人黄金德。正是这个华裔以及针对他的一起移民案件,深刻地影响了美国的国籍政策。
年,黄金德出生于旧金山,长大后成为一名厨师,其父母都在美国经商,但都不具有美国国籍。1894年,黄金德回中国探亲。1895年,他返回美国时,旧金山港口的移民局人员拒绝他入境,并且拘留了他。
移民局人员根据的是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排华法案》。该法案对来自中国的移民进行限制:已经进入美国的华人可以继续生活,但他们没有资格加入美国国籍,并且当他们离开美国之后再回来时,需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
移民局官员认为,黄金德的父母都是中国人,因而黄金德也是中国人,根据《排华法案》,他没有申请入境并获得批准,是不允许进入美国的。而黄金德认为,他在美国出生,就应该是美国人。黄金德的依据是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公民权有如下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黄金德在中华公所法律代表的帮助下,把美国联邦政府告上法庭,并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在地区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辩论。根据公民权条款,对于黄金德在美国出生这一点,双方是没有异议的。辩论的焦点是对“受其管辖”的理解。
黄金德的辩护律师认为,“受其管辖”是受美国的法律管辖,黄金德出生后一直受美国法律的管辖,从来没有违反美国法律,所以黄金德应该是美国公民,这实际上肯定了落地国籍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公民。
联邦政府则认为,“受其管辖”是受美国的政治管辖,而孩子的政治身份主要来自其父母,这实际上肯定了血统国籍原则,也就是说,父母是美国人,孩子才可能是美国人。黄金德的父母虽然在美国居住生活并做生意,但他们是清政府的子民,不是美国人,因而黄金德也应该是清政府的子民,而不是美国人。
美国联邦政府认识到,此案件意义重大,因为它不仅涉及华裔后代的国籍问题,而且涉及亚洲以及其他洲族裔后代的国籍问题,弄不好可能导致《排华法案》失败。联邦政府在地方法院败诉后,为了避免政治影响,直接越过联邦上诉法院,而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189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2的优势,判决黄金德胜诉,肯定黄金德一出生就具有美国公民身份,不受《排华法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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