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杰
我们都知道和珅是个贪官,事实上,对和珅的全面定位应该是政治家、经济官僚、诗人、学者、艺术鉴赏家和政治斗争的失败者。
在乾隆后期,他在整顿国家财政制度、管理文化事务,特别是外交事务方面,都做出了相当杰出的贡献。他曾担任《四库全书》《大清一统志》《清三通》等大型丛书的总裁定,《红楼梦》能流行于世,据说他的功劳尤大。因为懂得一点外文,所以和珅实际上充任了当时的外交部部长,曾多次负责接待朝鲜、英国等国的使臣。仅凭这些才能,已经足以使乾隆离不开他,更何况和珅还有另一项为皇帝所急需的天赋,那就是理财。
在乾隆眼里,和珅简直就像一个魔术师,总是能出人意料地制造出新的财源。“议罪银”的制度化,就是和珅的一个天才发明。
罚俸古已有之,扣除官员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基本工资”,是惩罚有轻微过错的官员的常用手段。随着乾隆中期施政愈苛、执法趋严,皇帝觉得罚俸数额太少,不足以警戒其心,又法外加罚,所罚数额动辄上万,改称“议罪银”。从财政亏空之类的重大错误到在奏折中写错几个字,都可以一罚了之。
此举一出,那些聪明的大臣马上就发现了妙处。不少大臣主动要求交纳议罪银。比如河南巡抚毕沅以“未能迅速搜获要犯”为由,自请罚银两万两;陕甘总督勒尔谨以失察客商走私玉石为由,自行议罪交银四万两。以小过而甘重罚,既说明大臣们对自己要求的严格,又为皇帝小金库的充实不声不响地立了功,可谓一举两得。因此,通过这种渠道踊跃“捐输”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数。比如河南巡抚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朱批奏折上,因此“惶惶不可终日”,积极要求自请罚银三万两。手笔之大连皇帝都觉得有点不好意思,遂降旨说:没有那么严重,加恩宽免银两万两,交一万两上来就可以了。
当然,也有更多的官员感激这个制度。比如内务府前总管西宁,因为替皇帝做生意时“办理不善,商人拖欠甚多”,皇帝一怒之下,要砍他的头。还是和珅帮忙,从中说和,对皇帝晓以“人头卖不了钱”的道理,议定西宁交八万两罚银了事。这八万两定得很准确,正好把西宁家刮得精光。
在和珅的操作下,议罪银制度为皇帝的钱包里注入了大量现金。
按乾隆的说法,议罪银制度是“以督抚等禄入丰腴,而所获之咎,尚非法所难宥,是以酌量议罚,用示薄惩”。看起来似乎于国体无损,既没有增加百姓的负担,又宽绰了皇帝的手头,还警戒了不法的官员,真是一举多得。而事实上,这却是一项后果极为严重的恶政。
贪腐政治一个不变的规律是,个人从贪腐中所得的,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相比,往往微不足道。乾隆晚年从议罪银制度中得到了几百万两零花钱,但给大清王朝造成的损失要以亿万计。
所谓“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在享受花钱快乐的同时,老皇帝对于那些踊跃交纳议罪银的官员不可能不高抬贵手。许多所谓“法所难宥”的大罪,只要交纳的银两足够多,就可以免罪。因此议罪银实际上起不到惩戒作用,反而变相地使贪污侵占合法化,为犯罪之人提供了保护伞、“免死牌”,让他们贪污腐败、为非作歹时心里有了底。反正大不了找和珅通融通融,罚钱了事。正如内阁学士尹壮图所说:“罚项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其玩易之念。”
这一制度让官员们贪腐起来更有动力。积累多年的家业被罚光后,官员们的第一选择往往是更加疯狂的搜刮。有的时候,因为议罪银数量过多,无法交纳,官员们的第一选择也是通过“犯罪”来获取“议罪银”。闽浙总督陈辉祖的弟弟要交三万两议罪银,向他求助。他于是非法侵吞了一千六百两银子,交给弟弟。乾隆四十七年(公元1782年),山东巡抚国泰向属员们勒索了白银八万两,而一年前国泰的父亲文绶缴纳的议罪银恰是八万两。
(若子摘自重庆出版社《饥饿的盛世:乾隆时代的得与失》一书,黎 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