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也管用(2)

时间:2015-01-02 17:47:11 

听对方口气,是不追究这事了,许明当然高兴,言语间也放松了许多,聊到最后,竟说:“感谢老哥不报警,要不我非进看守所不可。”

聊了一会儿,老王父子便告辞了。一出许家门,王小强就对父亲说:“爸,许明是个无赖,跟他没有道理可讲,咱还是打官司吧,证据都被我录在这MP3里了。”

“这小机器能管用?”虽然心里直犯嘀咕,老王还是按照儿子说的,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面对老王的索赔,许明果然把自己撇得干干净净。他说,自己当时正开车回城,看到老王躺在路边,就出于好心把老王送到了医院。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老王把自己告了,真是太冤枉了!

见许明不认账还反咬一口,老实巴交的老王火了,他向法官提交了住院病历、鉴定报告、门诊病历,以及被压扁的自行车等证据,最关键的是当庭播放了MP3里的那段录音。许明感到十分意外,他提出异议,认为老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录音,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法官仔细听了这份录音资料,发现虽然录音效果不是很好,但有些关键的话,许明已在交谈中露了底;再结合自行车的压痕,法庭由此认定,许明开车撞伤老王的事实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老王提交的录音取证手段合法,能够作为事故发生的证据;并且事故发生时,被告许明驾驶机动车,原告老王骑非机动车,因无交警处理事故现场,无法确认双方的过错责任,老王与许明应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告许明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后,王小强告诉父亲:本案中,如果真如父亲所说,他和肇事车均是顺向行驶,肇事车从后面撞上他的话,肇事车应负全部责任,老王应获得100%的赔偿。但因为当时双方没报案,老王无法提供交警处理的事故责任认定,又无其他证据,所以法官无法确认双方的过错责任,最后只能依法判决被告许明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录音证据也管用》故事主要涉及了一个法律问题,即“录音”是否可作为证据在庭审中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故事中老王的儿子就是利用关键证据“录音”才打赢了官司。但值得一提的是,诉讼中对于“音像资料”的证据效力的审查比较严格,必须保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法官在认定此类证据时会十分谨慎,单独一个录音证据不会得到法庭支持,只有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做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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