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村中有一讼师姓尚名福,此人睿智博学、道德高尚、济弱扶贫,并精通大清律法。每逢富人与穷人发生纠纷之时,他总是尽力为穷人开脱,在民众中威望极高,大家皆以先生相称。
一年冬天,一牧羊人的羊不小心吃了财主的麦苗。财主气急败坏,请尚福先生书写状纸,将牧羊人告到县衙。
县官升堂,衙役递上状纸,上面写道:“羊吃麦苗,四蹄蹬刨,一口一墩,连根带苗。”
县官见状纸写得明白,即命衙役带牧羊人上堂,牧羊人得知消息,非常惊慌,也找到尚福先生书写答辩状。牧羊人上堂递上状纸,县官展开,见上面写道:“三九寒天,地冻如砖,钢不入,羊嘴怎餐。”
最后,县官判牧羊人无罪,财主诬告,掌嘴二十。
大清律规定,追究败诉方书写诉状之罪责,所以,讼师认为可能败诉的案件,一般不予书写。
因尚福先生屡为穷人开脱,引起财主忿恨,财主谋划出一个陷害尚福先生之计。次日,财主托尚福先生一个远房亲戚来写诉状,尚福先生将计就计,欣然应承,于三伏天穿上皮袄,戴上皮帽,到高粱地里面,点上灯笼,写成诉状。
后财主败诉,供出诉状乃尚福先生所写,县官请尚福先生上堂对质。财主将书写情形描述后,不等尚福先生答辩,县官即判道:“你说先生三伏天如此穿戴,大白天点灯,纯属一派胡言,重打二十大板,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