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生理现象的无知,与几乎没有什么避孕措施,很多离开父母、逆家庭的革命女青年都是稀里糊涂地怀了孕。她们中的有些人,甚至是在出现了强烈的妊娠反应后,才去医院检查,知道自己已经是准妈妈了。营养的不足,使她们的身体健康状况越来越差。萨苏撰写,发表于《史客1202》上的《延安女性深受怀孕之苦》一文,讲述了延安性解放时期,女性受的苦与痛。
延安女大的学员
中国现代革命首先是思想革命、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直接表现为一系列的解放运动,运动中涌现出大量的叛逆者、逃亡者和理想追求者。走出家庭,叛逆社会,抛弃“三从四德”的旧式道德伦理,是青年知识女性踏上革命道路的必然开始。这场革命从来不提倡性解放、性自由,但在旧伦理已经被委弃,新道德还没有建立起来之际,婚姻自由与性自由曾一度蔓延过。
大革命时期的湖南郴州,有一批热血青年投身革命。“这些男女学生白天走上街头巷尾或深入农村,开展宣传发动工作,晚上回来却是又唱又闹,疯疯癫癫的。夜间男女也不分,几个人挤在一张床上,深更半夜还吵吵闹闹的。……他们以为现在解放了,男女平等了,男女也可以不分了。”
这种极端行为很快就被革命组织制止了。
中国革命是在极其残酷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表现在婚姻关系上或极端过激,或因战争环境无暇他顾而失控,或不得已而为之。“当时,井冈山上男女关系是比较随便的,双方一对歌,中意了,就可以成为夫妻,住在一起。”苏区最初简单的婚姻条例,是王明从苏联改进引入的,1931年11月,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固然为解除旧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革命婚姻关系的解除提供了便捷。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共22条。之后该条例在1944年3月和1946年4月两次修订,对其中离婚条件都做了具体的列举规定。
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法律条文的执行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在1939年4月以前,延安革命队伍里的婚姻主要是靠组织纪律来约束。恋爱结婚的条件有“二五八团”和“三五八团”之说。前者为:25岁,8年军(干)龄,团级干部;后者为:男女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八路军的团职干部,男女双方必须是党员,且有3年党龄,双方年龄之和为50岁。对此,笔者至今没有查找到任何具体的组织决定,估计很有可能只是各地,甚至是各个部门自行拟定的,执行当中也时常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比如,当时驻守在米脂的八路军三五九旅规定的婚姻条件就宽松得多:红军时期入伍的连以上干部、抗战时期入伍的团以上职务,年龄在28岁以上,即可就地解决婚姻。
1937年“七七卢沟桥事变”后,出任抗大政治部主任的莫文骅感觉到,随着革命女青年的到来,婚恋情况也多起来。为了不影响学习,他在征得毛泽东的同意后,抗大政治部做出决定,要求学员学习期间不准谈恋爱、不准结婚。可是不久,抗大一位校领导干部没有报告,就与女学员结婚了。有人汇报后,毛泽东一纸手令,将该领导撤职,并降一级使用。莫文骅又觉得事情处理得严重了点,便给毛泽东写了一封求情信。毛泽东叫人把莫文骅喊去,当面责备说:“你这个莫文骅,规定学习期间不准谈恋爱、结婚的是你,现在说情的又是你,出尔反尔,怎么搞的嘛?”莫文骅自知理亏,赶紧检讨。后来,抗大发生黄克功事件,大家知道问题严重了。
受托随何穆、陈学昭夫妇到延安的夏沙,从抗大毕业后,被分配在抗大总校文工团工作。抗大总校于1939年迁往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后转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又回晋察冀。1942年整风运动期间,她带着身体和心灵的创伤回到了延安。
17岁时,她与文工团一位同事恋爱。不料,另外一个同事在与她接近过程中却使她怀孕了,这时她刚18岁。她相信组织,找到副政委张际春坦白交代,并请求处分。张际春给她无限期延长入党预备期的处分,但劝她结婚。张际春说,共产党员不结婚生孩子,怎么向群众解释?也不能把你长期“坚壁”在山洞里不让人知道。你们感情不好,生育以后可以离婚嘛。1942年,张际春调任八路军野战司令部政治部副主任,抗大来了新的副政委,他说共产党员怎么能那么随便,结婚不久就离婚?
为保护儿童,陕甘宁边区政府明确规定严禁打胎,“私自打胎者以犯罪论”。私生子与一般婴儿享有同等待遇,“周岁以前之婴儿,无论由母亲养育或雇人养育,每儿每月均发保育费10元;周岁以后的婴儿,领取半成的伙食粮费,并发给保育费5元,不领伙食费者仍发10元。”(这个时期,八路军津贴每月标准是:战士元,排长2元,连长3元,营团长4元,师长5元,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的津贴也是每月5元。)
这样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环境,这样的胎儿保护政策和儿童保育政策,给革命队伍里的女青年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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