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条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到自己的同胞被拐卖当奴婢,只要出钱把人赎回来,回国后,鲁国就给他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到了救助。
子贡经常到国外做生意或者游玩,每当看到被拐卖的鲁国人都会把他们赎回来。长期以来,他赎回了很多人。但是,当国家要赔偿他赎人的费用时,他却拒绝了。因为他认为自己有钱,不需要国家的赔偿,他心甘情愿为国家奉献自己的一切。可孔子却对子贡的这种行为大加批评,说子贡的做法是伤天害理,严重损害无数落难鲁国同胞的利益。
孔子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都在于“义”和“利”,鲁国制定法律是希望人们树立“仁义”思想,当有人看见落难同胞时,能赎回来,那他就是做了一件非常光荣,伟大的好事。国家也会把赎人的费用补偿给他,并且奖励、表扬他,让做好事的人不但不会受到损失。还会得到大家赞扬。这样,愿意做好事的人越来越多,落难者也会得到更多帮助,社会就会变得越来越和谐。
但是,子贡的行为却提高了大家对“仁义”思想的要求,以后那些赎人后找国家赔偿的人,不但得不到称赞,甚至可能会被人唾骂,人们会责问他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家分忧。所以,子贡的做法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不但不是做好事,反而是天下最可恶的事。果然,自从子贡的事发生后,很多人会假装没看到落难的鲁国人。
选自《大科技》2009.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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