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气纵横、文词洒脱的北宋女词人李清照(1084-约1151)留给后世的,不仅有清远俊逸的词作和夫妻志趣相投、同研金石的佳话,还有一个不可轻易而解的谜,即她在赵明诚(1081-1129)死后,是否改嫁张汝舟?清照身后,学术界对这一谜案一直聚讼不止。
一、改嫁说。根据李清照年谱所载。绍兴二年(1132年),时年李清照四十九岁。夏天清照患重病至牛蚁不分,是时张汝舟巧言惑其弱弟以骗婚。张趁机骗取清照手中残存之文物,终不得到手,于是对李清照日加殴击,是年秋天,清照与张离异。井向官府告发了张的罪行,张汝舟因此被发配柳州。按照宋朝刑律,告发亲人者无论因为什么原由,原告一律入狱二年。
而李清照仅仅入狱九天,是因为得到其夫赵明诚的远亲、建炎年间时曾与高宗共患难的纂崇礼搭救的缘故,后来李清照写了一篇《投内翰纂公崇礼启》来答谢纂崇礼。
宋代赵彦卫《云麓漫钞》录有李清照《上内翰纂公(崇礼)启》,其中记载李清照重病期间被骗结婚,时间在绍兴二年,即1132年,后发现丈夫张汝舟市侩面目,冒坐牢的风险告官揭发其罪行,在纂崇礼的帮助下免受牢狱之苦的经过。清照此“启”就是向纂崇礼表示感谢的书札。宋人著作引用这一说法的共七八家之多。
撰于绍兴十九年的王灼《碧鸡漫志》也有论及此事,说李清照“再嫁某氏,讼而离之,晚节流荡无归。”绍兴二十一年前后,洪适为《赵明诚金石录》作跋中也提到李清照与赵明诚婚后无嗣,赵明诚死后,李清照又改嫁他人。
坚持改嫁之说者认为:在著作中记录此事的多是当时人,离李清照所处之地并非远隔万里,不至于讹传如此。而且这些著作成书时,李清照尚健在,难道这些学者能在人生前造谣?另外,“颁金通敌”案发生在建炎三年(1129年),而“启”作于绍兴三年(1133年)之后,可见二事决不相关。
至于谢汲之所以仍称“赵令人李”,是不忍心提起旧事,同时也正视清照改嫁后仍眷于赵明诚,为完成前夫遗志不辞辛苦的事实。宋代妇女改嫁极为平常,所以宋人并不大惊小怪地将此事作为耻事论及。结论是,宋明以后的卫道士们,不能接受一代才女没有从一而终的事实,拼命掩饰、否认她的改嫁。
二、未改嫁说。自明代以来,不断有人对李清照改嫁一说提出异议,其理由是官宦出身的妇女,是不允许改嫁的。况且李清照与赵明诚肝胆相照,感情坚如磐石,生死不渝,不会走改嫁之路。再说纂崇礼是赵明诚的亲戚,若因改嫁涉讼,李清照似乎应不会向前夫的亲友腆颜相求。赵明诚的表甥谢汲,在《四六谈察》中没有提到李清照改嫁的事,仍称之为“赵令人李”,可见李清照不曾改嫁。
清照晚年曾自称寡妇,若改嫁又离婚,她怎敢以此自称?而且仔细研究“启”的内容,可见此“启”原是李清照为感谢纂崇礼解救她“颁金通敌”的冤案而写,赵彦卫所录“启”中有关“改嫁”的内容,是别人加入的。
上述二说有考证,也有臆测,但都各执一词,未能定论。近年又有一说,认为过去的争论都是因为人们错误地理解了“启”中“官文书”一词,把它当作“告身”、“委任状”理解。其实张汝舟持委任状与李清照何干?“官文书”是官家所出文书的总称,此处应该是专指判决书。
李清照因为“颁金通敌”之诗被官府问罪,其出路之一就是沦为官婢强卖于人。张汝舟手持的就是官府判的宦文书,才对李清照有威摄力,可以强迫李清照改嫁给自己。改嫁之事应是女方为主,一个孀妇因错判而为人所占,能说是改嫁吗?因此,就清照再婚的性质而言“改嫁”与“不改嫁”二说都不能成立。此说颇为新颖,不失为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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