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9日上午,秋日阳光下的向化镇中兴小学操场上人声鼎沸,全校学生整齐列队后,集体前往不远处的向化镇影剧院观看电影。
9时30分,师生们开始陆续进场。此时,有部分老师因闻到一股浓烈的异味而向影剧院工作人员反映。工作人员答复道:“异味系附近街上一对夫妇吵架过程中,释放液化气所引起的,现剧院内已喷洒过空气清新剂了,无什大碍。”有了影院的明确答复,老师心里也踏实了许多,遂带领学生继续进场。9时40分,电影按时放映。
然而,放映还不到一刻钟,就有许多师生感觉到异味着实太难受,部分学生开始出现头昏、头痛等症状,于是学校领导马上要求影院停放电影,决定全体师生立即退场回校,并及时将多名感觉不适的学生送治疗。
李秋红是众多受伤学生中最严重的一个,而一开始感觉尚不明显,当感到不适时已是当日下午。
老师遂将李秋红就近送卫生院治疗。由于首次碰见因吸入异味后出现头痛、头晕病症,当地卫生院束手无策,为不耽搁病情,医务人员建议马上送镇、县医院诊治。李秋红的父母一刻也不敢延误,随即将女儿送往镇、县医院治疗。然而众医生虽竭尽全力,最终也未能找到治好李秋红所患之病方案来,只能确定为有害气体中毒,建议送市级大医院求治。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李秋红父母带着患病女儿再次辗转于上海市区多家大医院。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秋红的病情也在逐渐恶化,由起初的头痛头晕,渐渐演变成了思维的迟钝,四肢的麻木,精神整日处于迷迷糊糊状态。到最后只能整天昏昏沉沉病卧在床不能爬起,生活已不能自理。经专家会诊,最终确定李秋红受有害气体侵害中毒,目前医学界尚无回天之术。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学生集体中毒事件?这一重大事情顿时引起了崇明县政府的高度重视。
同年的12月4日,由县政府出面,组织力量就向化小学学生集体中毒事件展开调查。经了解才明白,原来影院附近一对年近半百的黄德修夫妇私自进行液化气合成试验,准备成功后投放市场。11月28日下午,妻子汤玉兰将试验用碳5残液倒入附近阴沟后,夫妻俩又用水冲洗阴沟,导致残液形成的有害气体沿下水道溢向影院内。
至此,李秋红等众学生中毒原因已真相大白。2002年6月28日,李父母一纸诉状告到崇明法院,要求被告黄德修夫妇、被告向化文化发展中心(下简称文化中心)、被告向化镇中兴小学(下简称向化小学)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费、今后一次性治疗护理费、精神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86039。56元。
2002年7月31日,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李秋红患有有害气体吸入后继发感染伴有精神障碍,目前癔症样表现。根据现有情况,符合伤残六级。2002年的11月6日和12月25日,以施丹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就此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四名被告均有责任。
法庭上,李秋红父母强忍悲痛,认为:致残原告的有毒气体,系被告黄德修私自进行合成液化气试验后,其妻汤玉兰将残液倒入电影院旁阴沟所致。两被告又先后用水冲,直接导致了有毒气体的蔓延。被告文化中心所属的向化影剧院没有为学校提供一个安全场所,且在老师反映闻到异味时,其工作人员仍认为没关系,误导了师生。被告向化小学在老师已闻到异味的情况下,没有阻止学生进场,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四名被告均有责任,应共同赔偿。
被告:自身行为不具有过错,不应担责。
被告黄德修认为:其只是储存了碳5,而无倾倒行为,与原告受伤无因果关系。
被告汤玉兰认为:其倾倒碳5是事实,但原告中毒系被告文化中心没有提供安全场所,被告向化小学在老师闻到异味后未及时作出反应,过于轻信影院工作人员解释所致。鉴于本人行为造成了影院喷洒了空气清新剂,形成混合气体致伤原告的事实,故愿从道义上承担一点责任。
被告文化中心认为:原告致伤的原因是吸入了有害气体,而有害气体是由于被告黄德修私自进行合成液化气试验及被告汤玉兰倾倒残液的行为引起的。本被告喷洒的空气清新剂是无毒的,故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向化小学认为:学校组织观看电影是一种正常的教育活动。当带队老师闻有异味后马上与工作人员交涉,被答复系街上某夫妇吵架而释放液化气所引起。当最后进场的老师闻到异味向影院工作人员询问时,仍被答复没事。
之后,学校领导得到老师报告后及时派员到现场处理,并要求学生离开影院。本案发生是被告黄德修夫妇违法行为造成的,且本次活动的场所是由专业机构提供。故本被告无过错。鉴于被害人实际情况,愿主动承担一点义务。
随着庭审辩论的层层深入,如何正确运用法律,依据事实确定被告责任大小以及原告诉请标的和合情合理程度,正在施丹法官心中酝酿着……从有利于稳定出发,施丹多次召集多方协商解决,然而悬殊的要求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在认真核准确定原告实际损失的基础上,施丹就四被告的责任问题主张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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