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受伤该由谁赔偿(2)

时间:2017-02-16 17:08:08 

何为“情”、“理”、“法”?人天性有爱、有恨、有是、有非,是为“情”;是非曲直,虽自在人心,但人心不一,以“公道”束之,是为理;理为众识,但不为众用,理要有所用,是为“法”。审判工作的原则,是要求裁判的合法;审判工作的终极目的,是要求裁判的合情、合理、合法。每一个法官心中都会有一杆秤,而这秤所称量的,不仅仅是单纯的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更有人心的轻重。本案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所能认定的事实中,并未能反映出被告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或履行瑕疵。但因此就判决原告败诉,符合立法精神吗?这个问题引起了胡法官的深入思考。从法的价值看,法律所维护的,是自由、秩序和正义,对于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利益的合理保护,维护的正是法的秩序和正义的价值。

被告在整个事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是明确的,但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购物摔伤致残的事实也是明确的。考虑到原告所受之伤残确实对其身心带来一定的影响,故被告对原告亦应有道义上的同情与理解。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故胡法官依法作出了这样的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给付原告经济补偿款人民币26102。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被告对此判决,并无异议。原告则提出了上诉,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购物行为有益于被上诉人,原审法院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于法无悖,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6102。88元,这正是原告因伤住院进行手术治疗而产生的全部费用。从原告所受的伤害程度来说,是少了些,但以公平正义为标准,裁量得很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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