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故事】施工路上老太摔伤怎么赔

时间:2015-02-08 19:55:37 

.某小区施工开挖了路面的水泥通道,随后将凿碎的三合土进行平整并铺上了竹排。但王老太外出时还是因眼神和腿脚不好而摔伤。

2.77岁的王老太被评定为8级伤残,在医院治疗中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2万余元,后期治疗可能还需1万元左右。

3.王老太称施工位置是自己外出的唯一通道,施工方仅在路面上铺设了简陋的竹排,也未设任何警示标记,才导致自己摔伤。

4.而施工方认为施工前已经在小区内张贴了告知书,通道开挖后也将三合土进行平整并铺设竹排,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

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的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施工方虽然就施工情况在小区内贴出通告,告知居民应当注意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尽到了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将开挖路面凿碎的三合土予以平整并铺设了竹排,确实造成地面高低不平,而且所铺设的竹排破损不齐,却没有在明显位置对路面的危险状况做出明确提示,确存在重大过失,是造成王老太摔伤的主要原因。而王老太在行走过程中不注意自身保护,虽然也有一定的过失,但与施工单位的过失相比仅是一般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本案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严重侵害了王老太的健康权,理应依法承担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王老太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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