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纠纷
为开发奥兰多小镇项目,黄巧灵选择与杭州当地房产企业济和集团合作,合资成立杭州奥兰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奥兰多公司“),其中,济和集团持有90%的股份,宋城集团旗下的休博园公司持有10%的股份。
宋城集团提供51.06亩休博园景观房产用地给奥兰多公司开发。奥兰多公司与萧山区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显示,宋城集团为这块土地支付了591.63万元,平均成本为每亩11万元左右。按照萧山区政府要求,休博园中的景观房产建筑高度平均为6层,l楼为商贸用房,其余5层为景观房产。其中,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
因此,宋城集团与奥兰多公司约定,宋城集团提供用地并开发1楼商铺,奥兰多公司开发2-6层景观房产。同时,奥兰多公司为宋城集团代建1层商贸用房,宋城集团支付1100元/平方米的代建费,总价为2458.5万元。由于土地使用权属于宋城集团,奥兰多开发的2-6层景观房产一直产权不清晰,无法完成验收备案,迟迟难以交房,曾引发数百名业主集体上访。
2008年底,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宋城集团将这块土地的所有权转让给奥兰多公司,交易价格为5600万元。同时,为保障宋城集团对奥兰多小镇1楼商铺的权益,双方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宋城集团以2458.5万元代建费为对价,向奥兰多公司赎回1楼商铺。
为此,萧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曾专门批复此事:为理顺产权关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同意将奥兰多小镇约1.35万平方米旅游公建用房项目的建设主体,由宋城集团调整为奥兰多公司。
然而,合作没有维持多久。2010年,双方产生矛盾,并快速激化。由于奥兰多小镇商铺迟迟未能交房,宋城集团开始频繁发函催促奥兰多公司,最后甚至发了律师函。奥兰多公司却不准备履约,拒绝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奥兰多公司称,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萧山区政府2002年的规定,奥兰多小镇1楼商铺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并非商品房,实际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宋城集团最终起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
翻转的判决
法院最初的判决是宋城集团希望看到的。
2011年9月完成的初审中,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奥兰多公司向宋城集团交付奥兰多小镇商铺,协助后者办理商铺产权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然而,奥兰多公司上诉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发回重审。审判长余文玲向本刊记者解释,奥兰多小镇涉案房屋并不属于商品房,而是自建房,一审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案件重新审理,名称由商品房买卖纠纷改为普通房屋买卖纠纷,判决结果却与原来截然相反。宋城集团败诉,继续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坚持认定涉案房屋并非商品房,不能转让。201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宣告终审判决,驳回宋城集团的诉求。审判长余文玲说,萧山区政府的一系列批复、抄告单、会议纪要等文件,从未同意涉案商贸用房可以转让。
余文玲介绍: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关键在于涉案商贸用房能否转让。而判决书显示,杭州中院判决采信的证据之一即是“萧政办纪(2002)45号文件”中,关于这一项目商贸房不能出售的规定。8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在其网站发布《释明》,进一步解释其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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