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生效,收容审查已明令取消,公安局为何还要采用?
二、黄斌几次三番被关押,公安局除开了一次“收审决定通知书”外,其他几次都没有通知家属,这是为什么?
三、根据国务院有关收容审查文件规定,收容审查对象必须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黄斌根本不属于这两种收审对象,他是做股票代理的,由于公安局的收审行为,致使黄斌股票共损失1000多万元,不知道这一责任该谁承担?
四、黄斌赌博一事,既然已经被公安局作罚款处理,为何还要一而再、再而三地对他进行关押、罚款?他在赌博被抓时赌资8000余元已被罚没,为何还要一再追“赌资”?
五、参加赌博人员十多人,为何只三番五次处理黄斌一人,法律公平性在哪里?
六、在南京抓黄斌时,黄斌曾垫付2万元费用,请问有“犯罪嫌疑人”为警察垫付费用的吗?
七、原来公安局答应“抵押”的轿车交钱后退还的,家属交款后询问轿车去向时,公安局答复说已作8万元处理了,可没有给任何单据,请问这样处理合法吗?
博士生战战兢兢地提出的这些问题,激起了公安局更大的对立和愤怒,他们于是加大了对黄斌的处罚力度,以致黄斌被收审了将近一年时间。黄斌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只好无奈地把股东代码卡号、资金账号告诉了朋友,其中就有江城大江证券大桥营业部的叶经理。不想朋友变节,落井下石,黄斌在广西、北京、上海等地的股票全部被盗卖,总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没办法,黄老板只好将“大江证券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江城人民法院受理了黄老板诉“大江证券公司”返还股票一案。尽管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很清楚,但是不知为什么,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时间居然相距6个月。第一次开庭时,券商根本拿不出证据,在法庭上支支吾吾,显得心虚无力。第二次开庭对账时,券商一问三不知,显得更加窘迫尴尬。虽然前后两次审理的时间太长,但黄老板还是觉得自己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很大。可是,让黄老板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她的案子经一、二次庭审后,本来可以直接宣判的,但过了三个月后,法院又通知重新开庭。后来她才打听到,券商在庭下进行了一番活动,得到了个别法官的指点,提交了一份“补充答辩状”,生拉硬扯地提出了所谓的“诉讼时效”问题。
黄老板心里开始不安起来,她隐约地感到了这场官司正在起着微妙的变化,她猜测法庭内外可能会有一笔交易正在悄悄地进行,这场官司将会由法院出招使自己败诉。她想,一个普通老百姓和一个拥有十几亿资金的公司打官司,如果失去了法律的公正,结果可想而知。
果然,残酷的现实不久便印证了黄老板的猜测。第三次开庭后,法院拖了12个月,就是迟迟不判决,似乎觉得“时效”还不足以驳回黄老板的诉讼请求。一天,法院突然给黄老板送达一纸“交纳诉讼费通知”,要黄老板“自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我院预交诉讼费若干万元。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无钱打官司的黄老板眼前一阵发黑。自从千万巨额股票被券商盗卖后,她家中的生活已是日渐拮据,法院明明知道她打不起官司,已申请缓交诉讼费,现在却又逼她限期交纳诉讼费,这不是明摆着要她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吗?
黄老板的亲友们闻讯后,无不义愤填膺,却又无可奈何。最后,黄老板只有强忍悲愤,忍气吞声地清点家里尚还值钱的财物,包括冰箱、彩电、衣柜……送到法院作部分诉讼费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