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又称农民房,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农民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在自家宅基地或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房产证少数为国家房产部门颁发,大多数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当地的乡、镇或街道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或某公司颁发。有的连当地的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颁发的产权证也没有,其仅仅是某一村民自建的没有任何产权证的房屋。
由于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节奏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都涌向城市成为农民工,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深圳,其农民工的数量甚至超过当地常居人口。而农民工在城市的地位又十分低微,收入不高且生活艰辛,为节省开支能攒点钱回家过年,想租住商品房一类的房屋可以说是望而生畏。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使得租赁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屋的出租就成了农民工的唯一首选。
房屋租赁关系是我国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其健康稳定的发展是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纵观现实生活中小产权房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一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往往则重于租赁物的交付使用及租赁期限、租金的多少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等问题,对于小产权房而不符法定的房屋出租条件以及该小产权房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等事宜则未能引起重视,而这些未能引起租赁双方重视的相关问题又恰恰是小产权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一旦引起纠纷,不但不容易处理,还有可能导致租赁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作些触及。
一、因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风险
案例:文某某夫妇将其原有的三层房屋拆除后重建成15层的楼房,因该15层的楼房是未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而建,故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仍然是原三层房屋的所有权证。某公司于2010年5月与文某某夫妇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公司承租文某某夫妇该房屋的第八层作为公司办公用房,同时约定了租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数额,以及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一边准备公司筹建的申报资料一边装修房屋,待房屋装修完毕到工商部门申报并递交公司成立登记的资料时,因没有房屋租赁证而未能通过工商登记遂引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61条同时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房屋出租,出租人必须是拥有该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依法享有对该出租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权利人。但现实生活中处于城市中的小产权房,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多数属于违法建筑,故不可能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通过,也就无从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又明确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故此,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小产权房对外出租,我国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更何况《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还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7条同时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