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将在3月15日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了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而不受理的七种投诉有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部门或者机构正在处理等等。
3月15日起,工商部门将按照新规定受理消费者投诉。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等7种投诉,工商部门将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工商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3月15日起,消费者再向工商部门投诉需要明确被投诉人、告知具体的投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确保投诉内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消费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据介绍,按照规定我市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予以受理投诉。
不受理的七种投诉
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消协或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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