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争议的用户、消费者请求第三方进行判断、公正裁决的一种制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职能。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对于质量不好的物品,可以提出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产品质量申诉程序如下:
1 、申诉人填写《产品质量争议申诉书》
2 、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3 、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示,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4 、对举报被申诉人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责令责任方改正。
5 、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局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对依据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按局有关规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7、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按局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8 、 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
9 、对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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